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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枪杀市民案回顾 一场小纠纷触碰了警察底线

来源:蓝筹财经 时间:2009-04-02 17:54:48

  记者看到,在这份长达数千字的悔过书中,吉忠春表示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十分后悔,愿意用任何代价来弥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公安民警,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毁灭了两个家庭的幸福。对于自己的鲁莽与冲动,非常后悔,诚挚向受害者家属,蒙自县公安局,以及我的家人表示歉意……”

  庭审三大焦点:

  1、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俊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俊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俊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

  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公诉人没有对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发表明确意见。

  2、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3、蒙自公安局是否是赔偿主体?

  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抢救费5000元,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229920元,被抚养、赡养及扶养人生活费32876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980125.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论中认为,因为被告人是蒙自县公安局的民警,给蒙自县公安局造成局造成了损失,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

  委托代理人认为,先前达成达成协议所给付的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道义补偿与民事赔偿有明显区别,蒙自公安局并不是民事赔偿主体。

  然而,昨天上午,记者在这份和解协议的最后看到,双方约定,在潘俊家属领取公安局的赔偿之后,双方便了解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潘俊家属不再享有向法院提起对蒙自县公安局的相关诉讼,但潘俊家属依然保留对嫌疑人吉忠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追诉要求。(云南信息报)

 从警察枪杀市民案看公务员犯罪的"通行证"

  编者按:警察枪杀市民案,已经是闹得沸沸扬扬了,关于这个案件,有很多言论,更多的是思考!有的人问为什么警察能持枪杀人,这跟管理有没有关系?而在赔偿上,警方一次性给被害人家庭55万元,难道公务员犯罪要国家买单?

  云南蒙自警察吉忠春枪杀市民案日前爆出最新消息,蒙自县公安局已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称,因为吉忠春是县公安局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给潘家造成极大伤害,警方一次性赔偿潘家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万元。(3月26日《云南信息报》)也就是说,蒙自公安局为自己的警察非法开枪,为自己的枪支管理失误买单已成定局。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范围: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蒙自公安局赔偿这55万不是“有法可依”,而是一种概念的模糊。

  其实,吉忠春开枪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蒙自县公安局却代吉忠春履行了赔偿。就因为是公安局枪支管理系统没有严格按照枪支管理制度造成的,于是公安局就大方“买单”,把纳税人当成了结结实实的“冤大头”。

  再分析一下,假如吉忠春不是警察,他产生这样的后果会怎么样?回答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他不仅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赔偿,因为他纯属“个人行为”。但是从吉忠春枪杀案来看,除了枪支管理系统出了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外,我们几乎看不出吉忠春的行为能与职务和公务有关,他在争吵斗殴中拔出手枪杀人,完全是他个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责任也必须是由他个人承担的,纳税人可以为公务人员的职务失误买单,凭什么要为警察的个人犯罪买单?

  公民依法纳税,更有权利监督纳税的使用。如果任何一名公务人员的个人犯罪,都能用这种办法全额“承包赔偿”,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起不到教育和教训的作用,甚至还会助长一些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国家赔偿法》也由此会沦为公务人员个人犯罪的“挡箭牌”。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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