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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察枪杀市民案看公务员犯罪的"通行证"

来源:新锐网 时间:2009-04-02 17:54:00

  编者按:警察枪杀市民案,已经是闹得沸沸扬扬了,关于这个案件,有很多言论,更多的是思考!有的人问为什么警察能持枪杀人,这跟管理有没有关系?而在赔偿上,警方一次性给被害人家庭55万元,难道公务员犯罪要国家买单?

  云南蒙自警察吉忠春枪杀市民案日前爆出最新消息,蒙自县公安局已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称,因为吉忠春是县公安局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给潘家造成极大伤害,警方一次性赔偿潘家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万元。(3月26日《云南信息报》)也就是说,蒙自公安局为自己的警察非法开枪,为自己的枪支管理失误买单已成定局。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范围: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蒙自公安局赔偿这55万不是“有法可依”,而是一种概念的模糊。

  其实,吉忠春开枪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蒙自县公安局却代吉忠春履行了赔偿。就因为是公安局枪支管理系统没有严格按照枪支管理制度造成的,于是公安局就大方“买单”,把纳税人当成了结结实实的“冤大头”。

  再分析一下,假如吉忠春不是警察,他产生这样的后果会怎么样?回答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他不仅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赔偿,因为他纯属“个人行为”。但是从吉忠春枪杀案来看,除了枪支管理系统出了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外,我们几乎看不出吉忠春的行为能与职务和公务有关,他在争吵斗殴中拔出手枪杀人,完全是他个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责任也必须是由他个人承担的,纳税人可以为公务人员的职务失误买单,凭什么要为警察的个人犯罪买单?

  公民依法纳税,更有权利监督纳税的使用。如果任何一名公务人员的个人犯罪,都能用这种办法全额“承包赔偿”,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起不到教育和教训的作用,甚至还会助长一些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国家赔偿法》也由此会沦为公务人员个人犯罪的“挡箭牌”。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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