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不予救助的情形。比如,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发生罪案的;被害人已获得了部分赔偿或者补偿的;罪案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被害人好逸恶劳的。”中原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耿红丽对记者说。
建议:相关制度需配套跟进
“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被救助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凝聚民心。但我国立法在这一块还是一个空白,实践中也鲜有司法机关涉及此方面,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保证等软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长水认为,中原区尝试政府“买单”的方式,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进行创新性探索,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助于构建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从根本上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渠道,可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人员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拨入。这种基金必须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且要有专人的管理,接受法院监督。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先由法院进行审核,而后由基金会审定后进行给付。”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建议道。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律师认为,政府要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性质。它属于社会救济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国家只是在被害人困难的情况下,才进行救助,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能到安慰的作用。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记者 邓红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