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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赴美投资为何成了“带刺的玫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2-01-18 12:16:07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普遍;(7)我国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够给力。

总之,赴美投资现在成了一朵“带刺的玫瑰”。

 

怎么看待赴美投资失败的问题

刘俊海说,许多中国公司对赴美并购心存余悸并非空穴来风。

案例一是2005年中海油收购UNOCAL。虽然中海油斥资185亿美元,没有人比我们出更高的价钱去购买,但中海油还是在美国国会的强大压力下知难而退。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美国人究竟怕什么?他怕的究竟是我们的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呢,还是巨大资金的来源?还是背后政府的支持?还是拟进入的能源产业?答案可能不止一个。

第二个案例是华为的第一次失败。2008年,华为和另一家公司联合收购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3Com公司,联合对象是美国当地的一个私募股权基金BainCapital,但是被CFIUS(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枪毙掉了。理由是,华为公司有可能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军事背景,就是华为的掌门人任正非曾经在军队服过役。

第三个案例是华为2010年发动第三次收购,收购3Leaf。3Leaf是一个服务器技术的公司,华为看中的是它的专利与熟练的雇员。但是,这个购并企图也被CFIUS否决了,理由跟前面一样。针对这种情况,华为呼吁美国政府对此展开全面调查,还华为一个清白。但是美国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拒绝调查。主要原因是英特尔告状,说华为有军事背景,但是美国人又怕调查不出什么东西来,干脆就不调查。

第四个案例,我国的西北矿业国际投资公司在2009年准备斥资2650万美金要收购FirstGoldcorp.51%的股权,从而在内华达挖金矿。但是美国CFIUS又感到非常紧张。它说,在你这个金矿附近有美国的海军培训设施,所以有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第五个案例是唐山的曹妃甸投资公司在去年提议要收购Emcore公司60%的股权。但是CFIUS也表达了安全方面的顾虑。于是,曹妃甸投资公司也知难而退。

第六个案例是鞍山钢铁公司在去年决定要收购美国的Steeldevelopmentcompany,又有50个参议员给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写信,要求CFIUS全面调查鞍山钢铁公司的购并计划,理由是:这一购并计划有可能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因为有可能使鞍钢在并购成功后接触到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某些信息。

更让大家感到紧张的是,去年4月12号路透社发表了一篇特别报道,题目是《中美之间又开启了一场M&A的冷战》。不仅仅美国方面对于国家安全表示高度关注,媒体也表示高度的紧张,我国政府有关方面也深表担忧。

刘俊海分析到,在这种背景下,究竟如何看待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些美国教授说,不管是媒体,还是中国政府官员、中国企业,其实把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负面作用放大了。真正提交CFIUS审查的公司购并案例仅占并购案件总数的3%,被否决的又只占审查案件总数大约3%。就是说,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出现的案例还是少数,我们的赴美投资计划还要一往如前。

透视美国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

刘俊海说,当然,我们在赴美投资中确实有许多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怎么理解“国家安全”(NationalSecurity)这个词。可以说,在全世界,“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这两个词汇都具有很强的模糊性。你不知道它在哪儿,但是它到处存在。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时候,我国也有一个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我跟美国的李侃如说“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不是跟别人学的,就是跟你们学的,你们对中国企业那么苛刻,所以我们也跟着你们照葫芦画瓢”。如何界定“国家经济安全”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再换一个角度看,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也不完全是针对中国的,也针对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国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2006年3月8日以62票反对2票赞成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一项决议,阻止阿联酋的迪拜港口世界公司(DPW)收购拥有美国6个港口经营权的航运巨头英国半岛暨东方航运公司(P&O)。

而且,除了CFIUS审查,还有些其他的审查机制。

CFIUS是跨部门的委员会,它被总统授权来审查有可能涉及到外国人控制的商事交易的一些项目,目的是确保此种交易后果不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影响。CFIUS运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第721条。2007年又被《外国人投资和国家安全法》进一步修改,后来又经历了2008年的几次修改。财政部部长就是CFIUS的主席。CFIUS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白宫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

引起CFIUS国家安全关注的公司购并事项包括两部分,一是美国企业的性质,二是外国投资者的身份。

美国企业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政府有政府合同(或者用我们的话说是签有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一种是和政府没有采购合同的企业。凡是与美国政府签订有这种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都要受到CFIUS的审查。这种供应商不仅覆盖国防、安全和执法领域,而且包括向美国履行国家安全职责的政府机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像信息技术、通讯技术、能源、自然资源以及工业产品)的供应商。

没有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有的时候也要经CFIUS审查:一是能源领域的企业;二是有可能影响国家运输系统的企业;三是可能对美国金融系统产生重大且直接影响的企业;四是生产特定的先进技术的企业,比如密码技术、互联网安全企业、半导体企业;五是从事美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商品或者服务的研发与生产的企业;最后一个是有可能涉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如能源资产)的企业。

作者:金国中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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