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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赴美投资为何成了“带刺的玫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2-01-18 12:16:07

——刘俊海教授谈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

问卷调查表明很多企业家愿意到美国投资,但美国现在还不是我们的第一大投资国。这说明,我们在赴美投资的道路上有一些坎坷。许多中国公司对赴美并购心存余悸并非空穴来风。

究竟如何看待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些美国教授说,不管是媒体,还是中国政府官员、中国企业,其实把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负面作用放大了。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有时会掺杂一些政治上的因素,但是若能把一些并购交易的实质做出清楚的解释,也能够顺利完成交易。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问题举行了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阐述。他认为,“走出去”战略已经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投资失败的问题和投资遇到障碍的问题也很明显,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思考。

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初有成效

刘俊海说,从本世纪开始,我国开始确立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

在“引进来”方面,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国际资本东道国。与“引进来”相比,我国“走出去”战略也初有成效。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披露的数据,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投资流量跃居全球第五,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为688.1亿美元,首次超过日本(562.6亿美元)、英国(110.2亿美元)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第二,投资存量突破3000亿美元,但在发达国家的投资流量还不够大。对外投资存量,民营企业只占33.8%左右。第三,投资覆盖率进一步扩大,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共有1.6万家境外企业。第四,并购比重超四成,再投资比重上升。

近年来,我们看到许多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案例。如联想2005年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部,秦川机械集团2003年收购了美国UAI60%的股份,中国铝业2009年斥资195亿美元注入澳大利亚矿业公司RioTinto将其持股比例提高到18%,吉利汽车2009年斥资15亿美元收购了沃尔沃。

除了对外投资,我们还有在外国的上市企业。例如,截至2011年8月底,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达213家,其中96家公司采取VIE结构。

投资失败的主因是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低下

刘俊海说,虽然我国对主要经济体的投资增幅较大,对欧投资流量翻番,对美国投资2010年只有13.08亿美金。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的一组数字,从2005年到2010年,我们在西亚的投资是452亿美金,在欧洲是348亿美金,澳洲是340亿美金,在美国只有280亿美金。中国贸促会的问卷调查也表明很多企业家愿意到美国投资,但美国现在还不是我们的第一大投资国。这说明,我们在赴美投资的道路上可能有一些坎坷。

他认为,“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障碍既包括文化差异和禁忌,也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其中,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又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互动关系,多数风险都可归结为法律风险。

如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加蓬承包了某项工程后,雇用当地临时工,却发现当地用工成本高,因为最低工人工资必须覆盖两个妻子和三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在工程竣工以后,麻烦更大了,因为临时工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工人了,非熟练工人变成了熟练工人了。

我国一家工程公司承包的波兰高速公路项目因赔光家底而失败,正面临波兰方面的巨额索赔。项目失败原因是双方面的,有我国公司低估了项目成本价的责任,也有波兰供应商联合涨价封杀的因素。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公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把握和控制。这个案例对其他中国企业到波兰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都投上了阴影。

道德风险实际上也是法律风险。例如,我国赴美上市公司的失信问题也很严重。赴美上市公司接受调查的消息不断传来。此外,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如美国的CFIUS和澳大利亚的FIRB),以及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也具有普遍性。在“走出去”战略实施中,法律风险荆棘遍地。

刘俊海认为,直接设立公司固然有法律风险,但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更大。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成功率不高,有人说不超过37%,有人说不超过40%。公司并购失败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由于市场风险,尤其是消费品市场瞬息万变,但更多的是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低下所致。

我们的企业家传统上长于务实、成本、创新的商人思维,缺乏严谨、合规的法律思维,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预防,更不注重法律服务的消费,不愿意听取法学家的意见。美国企业家与中国企业家谈判时,往往左边坐着律师,为企业家算法律账,右边坐着会计师,为企业家算经济账。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家左边坐着书记或者市长,右边坐着漂亮的女秘书。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通过法律风险防范可以把失败降低到最低限度。

就我国企业赴美投资而言,法律风险也有很多。概括起来,包括:(1)中美之间尚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中国企业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草木皆兵;(3)企业的尽职调查不够;(4)中国企业往往忽视与地方政府和社区的有效沟通,这个课必须补上;(5)中国企业对美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学习不够;(6)商业道德修养薄弱,赴美

作者:金国中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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