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上说,最低工资制度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按照违宪审查制度,《劳动合同法》违宪,因为它侵犯了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劳动权。废除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律制度中的应有之义。且,促进了就业有助以经济的复苏。
第二,政府以法律的名义侵犯了民众订立合同自由之权利。
最低工资制度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其变化应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而适时而动。工资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其由合同双方的契约约定本再合适不过,也应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在市场需求波动的大环境下,主张劳资双方的自由磋商,以劳动价值为标准,是制定工资制度的最合理原则。
在劳动力市场,劳动权利也成了商品。而作为商品的劳动权,其价值由劳动力的技能、预期产出值等决定。商品的价格就是工资。因此出现在劳动力市场的商品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差异化是竞争的基本条件之一),其价格不可能全部相等,也不应该全部相等,不然还要接受技能培训来干啥?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设定其他因素不变),什么样的人就该值什么样的价,而不应该用最低工资制度进行“一刀切”。不然,造成的情况将会是,劳动价值不足最低工资的人变成懒人,高于最低工资的人丧失活力,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退步。
商品价格会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出现波动,这是市场的最基本规律之一。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是供方,企业是求方。供求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暂时的均衡,而工资也趋于稳定。但当供求关系出现失衡的情况下,工资必定随着变化。供过于求时,工资降低,供小于求时,工资自然会升高。因此订立最低工资制度本身就是干预市场的一种不当行为。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博弈的结果,也是合同自治范畴的应有之义。政府干预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