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帮助了劳动者这种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的社会保障系统并没有给劳动者实质的帮助。
就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而言,主要是个人要缴纳8%,企业要缴纳最高达20%。根据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广东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4元,则缴纳下限为2454元×60%=1472.4元。那所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总额度大约是11%。最后结算出来,要缴纳的社保费大约为1472.4元×11%=162元。
在东莞地区,职工工资低于远低于1472元的非常普遍。东莞地区最低工资为770元,缴纳的社保费依然是162元不变,占最低工资的2成多,使得劳动者能支配的收入仅为608元,这明显会加剧其生活的贫困程度。
若贫困地区的政府为了显示政绩,虚高该地区的平均工资或采用全省的平均工资标准,那所要缴纳的社保费占工资的比例就更高。因为政府有一项规章制度中规定:“市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市的缴费基数下限,可按省平均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