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官方数据,在珠三角,愈7成的农民工的工资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的60%。因此社会保险严重加重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加重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该法又怎么能盖于“帮助劳动者”或“老无所忧”的崇高称谓呢?
其次是不能够明显提升就业劳动者的薪酬。
在未有社保之前,企业最大的课税就是企业所得税。现在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最高可达20%,以全体员工的总体工资来算,这笔开支也异常庞大。这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但问题出现了,企业要缴纳员工的社保金额恰好是以员工工资计算,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员工的工资决定了企业要缴纳的数额。从长远来看,企业并不希望社保的支出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或保持原有工资就成了企业能够维持“低”成本运作的一个手段。而这个手段,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未就业人员非常不利。
首先,最低工资制度使得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我国目前有庞大的未就业人口,在如今经济形势整体不景气的形势下,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工资制度加剧了就业形势,让这些未就业群体的生存状况更令人担忧。
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使用各种法子削减生产成本,其中就包括降低工资和裁员。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表面上好像确实在维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是针对就业人群,而对未就业人群而言,这就成了一道让大家都颇为难的门槛。找工作的人,为了生存,不惜一切代价降低薪水,就是为了让企业可以接受而能解决温饱问题。更多时候,生存就是能够吃顿饭,有的地方打盹。对于企业来说,生产成本的降低也有助于渡过金融危机。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最低工资制度打碎了找工作和企业的“美梦”。企业开出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则违法,要付出的是违法带来的高昂代价;未就业者因为最低工资这个门槛无法跨越而找不到工作,解决不了生存。于是,两方都成了这一制度的牺牲品。在目前的形势下,最低工资制度只会让就业形势更加严重,而无法对未就业人员带来任何的实质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