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条款拉锯战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共有1300余字,其法律规定异常复杂,通俗一点解释便是:只要证监会认为或者怀疑(甚至无需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违反了该条例的任何条款,即有权请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多项命令,包括强制当事人采取法庭指示的步骤,使交易各方恢复他们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
可以说,该条款给了香港证监会几乎无限的证券执法权,但香港证监会在过往监管史上,几乎从未通过213条款对相关个案启动法律程序。在洪良国际案之前仅有的一次是2009年8月20日,对美国老虎基金亚洲(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涉嫌内幕交易启动该条款,但当时香港证监会并未获得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发出的强制令。此案同样由夏利士担任主审法官,并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裁定: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并无司法管辖权裁定证监会所指控的违法情况。如今,这一问题同样在洪良国际案中出现。
香港的高等法院分为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上诉法庭较原讼法庭高一级,受理包括刑事、民事所有案件的上诉,原讼法庭则只负责民事案件的初审以及受理下级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证监会根据第213条所指控的老虎亚洲基金及洪良国际的罪行,皆是刑事罪行,而213条却明确指定,相关的强制令是由处理民事案件的原讼法庭来颁布。这似乎是一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条款。
按照此两案的主审法官夏利士的阐述,《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用意是赋予刑事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专有司法管辖权,以裁定当事人有否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换言之,只有刑事法庭或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才拥有司法权决定是否已发生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事项,在上述司法机构作出有关裁定前,证监会无法寻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最终颁令。
但香港证监会认为,法例并无规定须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裁定或裁断,然后才可寻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根据第213条颁发命令。换言之,213条的用意及目的,是在刑事程序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外,赋予证监会独立的补救方法。
按照香港证监会以往的执法惯例,都是先将嫌疑人付诸刑事司法程序,待刑事审判定案之后,再考虑相应的行政处罚。而这次证监会却先后在老虎基金案及洪良国际案中,按213条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启动民事诉讼渠道,这是从未有过的先例,这两个案子在原讼法庭先后受阻就情理之中了。
香港证监会之所以先舍弃刑事程序,转而寻求213条的民事程序来处置洪良国际一案,其考量有二。
其一,刑事程序所要求的证据门槛远高于民事程序,同样的证据按照民事程序可以胜诉,但按照刑事程序也许就无法定罪。如果按刑事程序走的话,有可能洪良国际会被判无罪(就像毕马威职员梁思哲一审被判无罪一样),如此一来,香港证监会就无法帮助投资人索要回资金。在香港证监会看来,谁该不该判刑是次要的,帮投资人拿回钱才是首要的。
其二,如果按刑事程序来走,由于证据要求大幅提高,会大幅增加证监会取证的成本,包括耗费的时间,而且刑事官司一直打下去的话,也不利于尽快帮助投资人拿回资金。
香港证监会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213条的分歧,在2012年2月23日开始出现转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推翻了原讼法庭就亚洲老虎基金一案的裁决。上诉法庭认为,第213条“在保障广大投资者方面为证监会提供了宝贵的工具,而保障投资大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一项重要目标,这些工具对证监会保障投资者的工作极其重要”。
虽然老虎基金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又将案子上诉到了香港终审法院,但洪良国际一案却明朗了许多,至少香港证监会的胜算大幅增加。
史上最严厉的罚则
2012年6月5日,洪良国际一案正式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经过十余天的交锋,控辩双方于6月20日在庭内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并签署了一份“议定事实陈述书”。
根据陈述书,洪良国际承认,其招股章程中加载了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数据,结果诱使投资者买入其股份,并承认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但洪良国际及其董事以无法核实真正状况为由,不同意证监会所指有关数据的夸大程度,也不承认在刑事上违反该条文。
基于双方签订陈述书的前提,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正式颁发了强制令,要求洪良国际向大约7700名公众股东回购他们获配发或已买入的5亿股股份,回购价为2010年3月30日停牌时的价格2.06港元/股。本次回购涉及的总金额为10.3亿港元,其中包括所冻结的8.32港元,剩余1.98亿港元洪良国际必须在28天内缴付。
至此,香港证监会依据213条对洪良国际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宣告完结。
尽管过程不无曲折,但香港证监会最终有效启动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于这个过去一直沉睡的条款首次被激活,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为证监会保障投资大众免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责,香港证监会对涉案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下达了罚则。2012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吊销兆丰资本的保荐牌照,并施以罚款4200万港元。6月7日,香港证监会再宣布,撤销康晓龙的保荐代表牌照,并撤销核准其担任负责人员。吊销相关机构及个人的牌照,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从未有过,4200万港元的罚款也是历史上对保荐人的最高罚款。
而对于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目前还未见香港证监会宣布惩罚措施。但香港投行人士表示:“还没有进行惩戒,并不等于不会。因为毕马威的雇员目前已被廉政公署调查,一般廉署查案时遵循刑事起诉途径,同时可能挖掘到更多的资料。香港司法机构一般的惯例是,任何廉署调查的案子,都待其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相应的步骤,以免浪费政府资源。虽然一审梁思哲无罪,但证监会应当会考虑在廉署调查尘埃落定后再对其发出惩罚,以免惩罚过轻或者过重。”
“而如果除了身为高级经理的梁思哲之外,毕马威还有合伙人级别的人员涉案,证监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可能会对毕马威及其合伙人进行处罚。如果合伙人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账目是假而审核通过,则责任较轻,通常也就是定性为没有完整地履行应有审计程序的问题。而如果有人明知道账目有问题而接受贿赂,则可能受到刑事起诉,香港证监会也会进行处罚,包括不允许涉案会计师再从事任何与上市有关的业务等。至于毕马威,由于此案由毕马威的举报而揭发,且毕马威是国际大所,承担许多公司的审计,一旦受罚影响极大,因此,处罚应当主要是公开批评或者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