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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国际“罪与罚”呈现 IPO打假的香港模式

来源:投资界 时间:2012-07-20 11:18:12

  此外,2008年5月洪良国际为发展零售业务收购的福建石狮麦肯服饰,成为其后期“高增长、高盈利”重要的“动力”来源,2008年和2009上半年,此新增零售业务为洪良国际贡献了2.22亿元和2.45亿元收入,占其当年新增收入的67%和77%。实际上,此项收购本身就存在诸多疑点。

  其一,收购石狮麦肯服饰,洪良国际的投资额为1.4亿元,但收购之后的13个月时间,它就给洪良国际带来了匪夷所思的1.54亿元毛利,超过了原始投资额,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就这样在洪良国际的“包装”下完成了。

  其二,其服装零售业务的毛利率表现不正常。2009上半年,洪良国际零售服装的平均售价由2008年的64.6元大跌28%至46.5元,但其毛利却奇迹般上升了近9%。

  其三,洪良国际零售业务的特殊经营店多达665家,它们零散地分布在中国22个省份及超过33个县级市,这为其财务包装提供了绝好的平台。洪良国际不但可以虚构这些零售店的数量,而且零售店有大量现金收入也无需销售发票的特点,被洪良国际加以利用来虚构收入和现金等资产。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披露,2008和2009年,其特许经营店的数目分别被虚增了8家和37家。

  更加蹊跷的是,洪良国际在2009年12月成功IPO融资近10亿港元前,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一共派发了5.28亿元人民币的股息。或者可以说,正是由于着意造假,使得洪良国际的原股东们能将一般企业股东在IPO后的套现提前完成,从而放心分享最后的盛宴。

  财务包装通常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得到完整的证据,但是洪良国际的财务包装过于明目张胆,它的IPO成功跟保荐人与会计师的“合作”是密不可分的。

  对保荐人责任的认定

  除了对洪良国际展开实地调查,香港证监会还陆续对洪良国际的保荐人兆丰资本、审计机构毕马威、法律顾问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展开调查、取证。

  证监会对兆丰资本的调查发现,其并未有效履行保荐人的职责,在尽职审查工作中多有缺失。

  1、尽职审查不足。例如,兆丰资本让供货商和顾客填写的问卷中遗漏了与洪良集团交易数据等重要资料,此后亦未有跟进,直到洪良国际递交上市申请,才通过电话方式,与多个供货商和顾客进行访谈;兆丰资本并未就洪良国际提供的特许经营商数据(如姓名、地址和每个特许经营商的营业额)作出适当的核实,也未取得双方之间的交易纪录。兆丰资本也未充分地以文件载明其尽职审查工作的计划和重要范畴。

  2、审查未能独立。兆丰资本针对洪良集团的供货商、顾客和特许经营商的尽职审查工作中重要范畴的资料均来自洪良,并未经过独立的审察,反映兆丰资本不当地依赖发行人。例如,洪良国际与供应商、顾客、经销商三方的所有访谈均由洪良国际安排,并于洪良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洪良国际不允许兆丰资本跳过该公司直接与三方联系;兆丰资本也在没有任何质询的情况下,接受洪良就部分供货商/顾客拒绝与兆丰资本进行面对面访谈的说法。

  3、未充分监督员工。大部分尽职审查工作,在未有充分的监督下,由兆丰资本内部初级和经验不足的员工处理。两名为洪良上市申请承担保荐工作的负责人,均否认对上市申请负责。

  鉴于兆丰资本的尽职审查工作出现众多明显失误和不足,证监会认为,其未作出合理努力确保洪良国际的上市申请数据没有关键性的遗漏,似乎违反了对港交所作出的保荐人承诺;其对港交所的声明中表示作过合理尽职审查,似乎亦不真实。

  对负责该项目的兆丰资本相关负责人,证监会也进行了责任认定。当时监督洪良上市交易小组的负责人,包括兆丰资本董事总经理康晓龙以及另一位X先生(香港证监会对此人尚在调查中,故隐去其身份),也是最终签字的保荐人。

  就康晓龙的失职而言,香港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如下。

  1、拒绝承认责任。康晓龙否认他负责监督处理洪良上市申请的交易小组,声称负责人是X先生。证监会表示,“康看来并不知道,他与X先生须一起就履行其身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职责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

  2、监督不力。康晓龙参与洪良上市申请的保荐人工作,并不时向小组成员发出指示,但有证据显示,康并没有对交易小组予以妥善及充分监督。比如,康虽可以透过获抄送的邮件,审阅交易小组的工作及监察上市项目的进度,但他承认未有阅读大部分相关电邮;此外,他也未有审阅相关尽职审查问卷,因而没有发现,多数问卷都遗漏了与洪良相关的交易数据等重要资料,就更谈不上指示交易小组跟进遗漏了的资料了。

  据此,香港证监会认为,康及X先生作为洪良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并没有采取合理步骤进行尽职审查,只是倚赖X先生及交易小组来确保尽职审查工作的质量,自己却没有履行保证质量的职责,违反了保荐人承诺及向港交所的声明。

  对于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香港证监会仍在调查中,尚未结案。

  一波三折的法律诉讼

  虽说对洪良国际进行的系列调查似乎证据确凿,但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却是一波三折。

  2010年4月8日,香港廉政公署宣布起诉毕马威高级经理梁思哲,罪名是涉嫌向下属提供贿款10万港元,以及收受来自洪良国际的贿赂30万港元。

  此案在香港区域法院经过一年的审理,2011年4月27日,主审法官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梁思哲被当庭释放,这意味着廉政公署对梁思哲的指控一审败诉。法官的判决理由是,控方未能毫无疑问地指出被告犯案意图及存心收钱,虽说被告将该笔现金留存在自己手上长达11天,最多只是愚蠢及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向上司及廉政公署汇报;此外,控方的两位出庭证人各自的证词相互矛盾,无法排除所有疑点,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宣告梁思哲无罪。

  不仅廉政公署对会计师的指控受挫,证监会对洪良国际的法律行动同样处于胶着中。随着调查的深入,证监会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陆续提交了证据,同时,原讼法庭也要求洪良国际提交抗辩证据。

  2011年5月19日,香港证监会再次要求原讼法庭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发布正式命令,将冻结的款项返还给投资人。但该案主审法官夏利士(Hon Mr Justice Harris)则在2011年7月22日的非正式审判中表示,将不会对洪良国际一案作出裁决。个中原因在于,双方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立意存在争议。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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