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登记范围上,宣城房管局规定乡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只要产权清楚,土地来源合法,应依法列入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范围;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凡主动申报登记的,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截至2007年底,宣州市共核发农村房屋产权证9256本(户),发证面积122.36万平方米。
但是,登记发证只是第一步,农村房屋转让和抵押登记的有效开展,是能否全面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关键所在。
为规避流转、抵押方面的法律障碍,宣城房管局开展了与土地管理、金融、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
其中,宣城房管局协调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中心村和沿公路两侧具备经营条件的房屋在用地和规划审批时,房屋设计用途明确界定为商住性质。这样一来,就可以规避农村房屋,特别是农民的住房不能上市抵押的限制,活跃农村房地产市场。
宣城房管局在一次经验交流中表示,上述管理办法行之有效,“至今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也很少遭受投诉”。
就在本报记者前往宣城采访之前,安徽省建设厅厅长倪虹于4月5日率团赴宣城市调研,倪虹表示,“积极争取在宣城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
冒险
虽然宣城试点备受各方推崇,但宣城房管局对媒体的采访请求一概谢绝。
由于目前农房登记发证与交易管理工作,“尚处于探索摸索阶段,很多东西不便公开谈。”4月17日下午,宣城市房管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而且“政策能够突破到什么程度,我们还不清楚”。
宣城房管局的对外口径与此前安徽省建设厅如出一辙。前述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安徽省建设厅房产处正在制定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并征求金融、土地等部门的意见。
“关键这个办法里面有无突破。”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正因为此事涉及到多个部门,所以比较敏感。
本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了解到,探索者之所以直言自己是“冒着风险在干”,确实因为在法律、政策等多个维度存在风险因素。
首先是法律障碍。目前,除《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和法律、法规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外,其他方面的流转问题一直是法律的禁区。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由于存在法律障碍,作为主管部门,宣城房管局自然无法有效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无法规避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等因操作不规范和工作不严谨带来的风险。
其次,前述专家还表示,全面解禁农村房屋流转可能会触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房屋及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由于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存在法律障碍,宣城市有关部门对房管局开展农村房屋登记难以统一思想,当地政府也难以出台规范性文件。
截至记者发稿,知情人士透露,4月中旬,宣城房管局曾请示宣城市政府,希望政府给出明确答复,允许试点继续推进,目前回复尚未下达。
4月5日下午,宣城房管局向前来调研的省建设厅建议,从农民根本利益出发,从促进新农村建设出发,积极争取安徽省政府出台全省农村房屋登记的地方规章,统一全省政策,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这项工作铺平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