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秋风(博客)
中国经济一直存在一个现象:经济衰退时,国有企业表现乏力,民间资本逐渐活跃,开始进入一些被国有资本垄断的行业,然后经济开始走向复苏;一旦经济进入繁荣期,国有资本又重振旗鼓,民间资本被挤出垄断行业,渐渐失去活力,经济又会慢慢进入衰退期。民间资本和国有垄断资本的此消彼长同经济衰荣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它又给我国的经济治理之道提供了怎样的启示
中国经济已经处于衰退期,这个时期会持续多长时间,无人能够准确预测,就像当初无人预料到中国经济会衰退一样。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史无前例的应对措施,比如,通过发行大规模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政府开支,出台众多产业振兴方案,刺激民众消费等。
上述积极财政政策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经济继续衰退、刺激经济恢复增长。但是,这些政策在生效的同时,亦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果。而另有一项政策,既能有助于经济复苏,又能矫正目前的经济结构扭曲格局。这个措施就是:打破形形色色的垄断,为民间资本平等参与竞争腾出更大的制度空间。
繁荣之下的垄断强化
本次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促成了一次通货膨胀型繁荣,这种繁荣看上去很美,但注定不可持久,它必然以衰退为终结。重要的是,正是在这一繁荣周期,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强化。不断强化的垄断则扭曲了经济结构,反过来加速了衰退的到来。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结构演变似乎呈现出某种周期性特征:经济处于萧条期,政府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关、停、并、转,以减轻包袱。这个时候,私人企业——哪怕是非法状态下的私人企业——会获得一定发育空间,它会推动经济逐渐走向复苏。但是,政府为了刺激经济而采取的诸多措施的最大受益者必然是国有垄断企业。于是,随着经济复苏,这类企业似乎又焕发了生命力。在通货膨胀型繁荣期内,国有企业迅速膨胀,挤出私人企业。而这必然降低生产率,导致生产结构扭曲,衰退就随之而来。
上面的命题需要略做解释。面对衰退,政府必然采取一些措施,而中国的传统做法是,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政府增加投资,而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政府会本能地偏向国有企业。以往的经验已经表明,政府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国有企业作用于整个经济体的。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末,政府发行了大量债券,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大部分投入了大型国有企业,获得资源之后的国有企业当然具有了扩张的动力。
通货膨胀政策通过同样的机制给国有企业带来最大好处。中央银行多发的货币,不可能用直升机在空中抛撒,相反,它是透过现有的经济体系发放的。毫无疑问,大型国有企业,不论是金融企业,还是实业性企业,要比所有其他类型的企业更早获得中央银行多发的货币,因而它们获得多发货币的持续时间最长,最终得到的通货膨胀型资金的规模也多于其他企业。这些廉价资金同样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扩张势力的武器。
于是,我们看到,在经济繁荣期内,国有企业的表现异常优异,压倒其他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是2007年初笔者撰文提出的“再国有化”现象。也就是说,复苏之初,在政府默许甚至鼓励下,广义的私人企业,包括人们所说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曾经大举进入很多原来由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从而程度不等地打破了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然而,时易势移,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国有企业似乎恢复了力量,开始排挤私人企业,恢复其垄断地位。
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成品油行业。2005年下半年,全国出现了大面积成品油供应不足的现象,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民营炼油企业纷纷降产、停产,5000万吨的年产能只有不到一半开工。至于成品油零售领域,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垄断集团也不断挤压民营加油企业的生存空间。根据中商石油委2008年9月份公布的统计数据,全国663家民营石油批发企业中已有2/3倒闭,4.5万家加油站中已有1/3倒闭。国有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石油行业的垄断格局趋向强化。
垄断强化、行业再国有化的原因,除了政府的财政扶持和货币偏向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的歧视性产业政策。
本来,2003年以来“经济过热”、尤其是投资过热的主要推动者是获得政府支持的国有企业,但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却把目标瞄准了民营企业。这方面以钢铁行业最为明显。一方面,政府严厉整顿江苏民营企业投资的铁本集团,河北的民营钢铁企业也面临强大的调控压力之际,另一方面,几家外资与内地国有企业合资组建的钢铁企业却热闹开业,宝钢亦宣布了雄心勃勃的投资扩产计划。
民营钢铁企业与国有钢铁企业的此消彼长的背后是产业政策这只“看得见的手”。2005年年中,有关部门公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其中一个主要政策取向就是提高产业集中度,培养实力强大的集团。为此,政策明确了行业进入门槛,大多数私人企业都达不到这个标准,从而面临着被逐出市场的风险。
这种产业政策的巅峰是《反垄断法》。2007年8月发布的这部法律,或许叫《垄断法》更合适。该法第七条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可能是世界上最奇怪的“反垄断法”条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