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
来源:涪陵外宣网
时间:2011-02-23 09:45:04
第十五条 2010年12月1日后将户籍迁出区外,自迁出之日起三年内又迁回区内,以及三年后无正当理由迁回区内的,不得享受《规定》中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细则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属于区户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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