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0日,涪陵区出台了《重庆市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其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重庆市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一、农村承包地退出的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承包地退出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根据我区农业区域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对退出或拟退出农村承包地进行总体设计、分类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农村承包土地。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承包地退出应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充分保障转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其退出农村承包地给予合理补偿。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原则上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不再分零调整分配给村民,并应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避免土地撂荒。
三、转户农民退出农村承包地享受的补偿
对转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和承包地年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一)剩余承包期年限的计算。转户农民农村承包地剩余承包年限,按承包地种植作物收获后退出当年当月至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2028年6月30日的剩余年限对年对月计算。
(二)承包地面积的计算。以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
(三)承包地退出年均补偿标准。除敦仁以外的7个街道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地年均补偿标准为700元/亩;其余18个乡镇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地年均补偿标准为600元/亩。
(四)承包地附着物补偿。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按国家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转户农民承包地退出程序
(一)提出申请。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转户农民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指未独立分户或不独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签订协议。退出承包地转户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承包土地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补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审核退出承包地补偿标准、面积和补偿金额,在成员居住较为集中的醒目位置公示7天。
(四)兑现补偿。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地补偿资金由集体经济负责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用区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代偿。
(五)申请代偿。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转户退地农民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同期财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复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转户农民支付退出承包地补偿金。
(六)注销权证。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地并获得经济补偿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回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区农委申请注销转户居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农委将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情况书面告知区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
五、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妥善做好退出承包土地的经营、利用、流转、重新发包等工作,避免土地被撂荒。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退出承包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采用合约流转方式流转其他农户、企业、业主等规模经营;其收益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纳入集体财务统一核算,可用于以后退出承包土地的补偿。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前,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将退出的承包地再行分配。
(二)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的退出承包地。由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退出承包地托管协议,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托管整治、经营、利用或流转,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其收益首先用于补偿代偿资金。
六、农村承包地退出与管理的职责分工
区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指导和仲裁、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配合国土等部门抓好耕地利用及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地管理和利用的相关职责,并由乡镇、街道经发办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落实专职人员专门负责退出承包地管理、整治开发和流转服务等具体工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的暂行规定》(涪府发〔2010〕11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涪陵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户改办)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有关优惠政策落实的牵头协调工作。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教委、房管局、科委、工商分局、社科联等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