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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