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方案》还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同时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据上海政府发布的消息,上海试点后两个月,就吸引12家跨国公司落户;上海2011年共吸引48家跨国公司总部入驻上海,2012年的目标是50家。
据报道,目前已有10个省市正式递交“营改增”申请,分别是北京、天津、重庆、厦门、深圳、江苏、湖南、海南、安徽和福建。 商报记者丁开艳齐琳
“营改增”历程
1994年我国基本上确立“增值税”与“营业税”分野并存的流转税格局
200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持续展开关于增值税扩容的研究
2010年中共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0年11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
2011年3月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
2011年6月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指出,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0年11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
2012年1月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
2012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
“营改增”效应
0.5% 带动GDP增长
0.3% 第三产业增加值提高
1% 居民消费增长
0.7% 拉动出口增长
70万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
1000亿全国税收减少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测算
焦剑/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