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诀3:实际控制人要神秘
身为法人代表的张明并不是公司的投资人,在多次与记者的交谈中,他称幕后老板来历复杂,“在现在这批投资团队下,我担任过不下五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投资人不需要有很多的原始积累,只要在各种关系中吃得开就可以。”
无独有偶,记者在漳浦创世纪的注册地并没有找到该公司员工的身影,而漳浦大南坂园区的工作人员则称熟悉这家公司,但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办公,而创世纪的法人代表却是来自陕西宝鸡,而非投资方的所在地——台湾。
“为了不给商品质量和售后买单,我们坚决不告诉顾客我们的真实办公地点。一旦出现消费者大面积投诉、索赔,我们就会主动消失。”
秘诀4:倒卖客户数据获利
除了出售产品获取暴利之外,顾客的电话、消费等数据也成为电视购物公司再度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
日前,记者联系上一名自称手上有大量电视购物公司客户数据的“中间商”,据他介绍,他有从2006年开始收集的上万名参与电视购物的客户资料,“单条三毛,按类别刻录的光盘,每张3000元。”在记者的咨询下,其“自信”地抖出“数据全部来自国内知名购物公司,我有渠道从他们手上获得。”
据悉,一条电视广告能进上千个电话。这种情况下,电视购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把客户资料当商品一样卖,这在保险公司、电视购物公司是很普遍的事。”在多个行业做过营销的林小姐直言不讳,“一条信息的费用,根据来源渠道、用途不同,价格从几角钱到几元钱不等。”“中间商”则经过加工后倒卖给需要的个人或企业。
专家说法:“行业立标”呼之欲出
电视购物监管目前在我国尚存有一定的空白。在欧洲、北美以及日本、韩国等电视购物发达的市场,电视购物有着严格的行业法规。韩国的法规甚至对商品叫卖倒计时的音效都有严格规定,以便避免消费者冲动购物。
湖南省广电局局长欧阳常林认为,电视台经营电视购物,是一种不同于电视广告盈利的新事物。事实上,一旦电视购物出现伪劣商品和诚信问题,将会无形中造成对媒体形象的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媒与文化产业中心主任宋建武教授认为,现在一些电视台和社会资本只是简单地看到商机,没有看到风险。应该对电视购物设置一定的经营门槛。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规约束部分电视购物广告是否属于夸大宣传,为此消费者起诉电视购物公司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电视购物广告通过艺术化加工,误导了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都需要承担责任。”邱宝昌认为,如果在电视购物中发生问题,可以向工商分局或消保委进行投诉。由于电视直销购物一般没有固定销售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索赔比较难。若使用产品后产生身体伤害,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索赔,所以消费者通过电视广告购物时一定要谨慎。
2008年9月17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在北京邮电大学正式成立了“中国电视购物行业标准起草小组”。中国电视购物行业标准起草小组,将联合政府有关部门,选拔数家行业内优秀企业,参与此项工作。标准的制订和出台,对于规范整个行业和推动中国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这也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第一个重大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