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对公安机关人员承认从董正青获知内幕信息后才买入股票后,赵书亚在庭审时又否认了上述说法,辩称其在网上看到2006年5月10日的借壳传闻、5月11日延边公路的澄清公告以后,基于经验和技术分析才决定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并无获取内幕信息。
“赵书亚的特点就是反复,今天说这个情况,明天就否认了,所以庭审时有辩护人提出相关当事人的口供不一致,证据链条不完整,法院最终还是从其口供中找到了完整的证据链。”前述接近公安机关人士说。
赵书亚的辩护人提出,赵是根据市场分析人士所写的网络文章进行股票买卖的,而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信息已经被媒体公开并得到市场的确认,赵书亚获取的信息与市场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一致,该信息不符合内幕信息隐蔽性的特点。
法院未采纳此说法。原因是根据相关法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过、可供投资人查阅的信息,即经过合法途径公开的信息,其性质才算“公开”。在此期间,部分媒体出现的分析文章及市场出现的相关传闻均不属于内幕信息。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因此,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媒体所载的分析文章或市场传闻只是一种分析预测,不论其是否准确,也无法改变其只是一种预测的性质,其所得出的结论不属于内幕信息,更不能认为内幕信息已经公开。
中间的一个细节体现了赵书亚“反复”的性格特点。其买入前述延边公路股票后,由于该股票走势不明确,向上突破不坚决,其心里不踏实,于是在5.70元附近价位大量卖出该股。直至6月5日停牌前三天,该股走势突然强劲,其没有抛售剩余的14万股。
实际上,赵的此次操作是亏损的。这也被其在庭审时用来证明其不是内幕交易。
法庭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赵书亚从董正青处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股票,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而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定罪。
延边公路股票停牌后,赵致电董正青询问何时复牌,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机会大不大。董称成功几率很大,但不清楚何时复牌。
至2006年10月股票复牌后,赵在11元左右价位将所持有的延边公路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10万元左右。
其中,公诉机关称“黄祥松”账户是被告人赵书亚所控制,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事实。因此在计算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股数和金额时相应扣除黄祥松账户的数额。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