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商业报道>商案剖析>商案内幕>

揭秘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 董正青无涉内幕交易

来源:世界商业报道 时间:2009-07-12 23:16:35

  在公安机关认定董德伟内幕交易的账户中,约20个左右涉及资金4500万元成为董德伟、董正青、赵书亚三人“演戏”的脚本。

  一个应该交代的背景是,赵书亚、董德伟的社会身份分别是湖北省中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根据董德伟等人的说法,2006年2月,湖北中医学校准备建校园南边的学生公寓,因资金紧张,赵书亚向董德伟借钱,董答应了,原因一是关系好,二是董很了解这个项目,知道还款有保证。

  “向董德伟借了4500万元,借到11月份,利率大致6%,双方签了协议,时间是2006年3月左右;4500万元借款分三笔,一笔是现金350万元,另外两笔是按要求打到账户上,一个是国信或中信账户,一个是银证通账户。”这是赵书亚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的表述。

  根据他的说法,原定2006年春节后下达开工通知书未如期下达,但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包括这笔钱也准备好了,中间看行情不错,就委托他人操作股票。一共赚了3000多万,操作结束后提回7500万元,大部分都是现金,分几次还董德伟本息共4800万元,均为现金,至2006年11月初前后还清,还钱给董无详细记录。

  对于如此高的收益却未与董德伟分成的原因,赵书亚称,1998、1999年自己曾借钱给董德伟七八百万元做一级半市场,他赚了很多钱,只给了自己一些利息,也并未分成给自己。

  当然,董德伟的说法如出一辙,二人还提供了“证据材料”——贷款协议。

  该协议显示,赵书亚向董德伟借入4500万元用于湖北中医学院黄家湖新校区后勤第二期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该资金投入后,担保人中安实业即可以该项目的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优先偿还董德伟本息;如不能归还,董可以收回该项目的经营权,也可以商谈入股湖北中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事宜。协议签署于2006年3月15日。

  同时,赵书亚提供的日期为2006年3月15日的《借据》显示,赵书亚指示董德伟将资金转入招商银行(18.35,0.08,0.44%)相关账户。

  而公安人员获取的招商银行查询资料显示,其中两账户开立于2006年4月20日、2006年5月15日,均晚于该借据的日期。显然,借据是假的。

  但做假也要做到底。赵、董二人还提供了中安实业签章的《收据》:分别于2006年3月17日、4月5日、4月20日、5月15日收到董现金350万元、转来资金1500万元、1800万元和1150万元。赵书亚提供的收条显示,2006年11月16日董德伟收到赵书亚还款本息4800万元。

  尽管赵书亚一再对公安人员表示,其委托他人买卖股票与董德伟无关,但专案组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2月23日至5月10日的28个交易日中,董德伟自己控制的7户和赵书亚实际控制的23个账户有7个交易日同时有交易,且网上交易委托的IP地址相同。

  就在2006年5月11日延边公路发布澄清公告之时,当日13:24至13:56“董7户”委托卖出,成交37.53万股延边公路;11:14至14:13“赵23户”委托卖出,成交33.79万股。与前述交易一致,两组账户网上交易委托的IP地址相同。

  颇具戏剧性的一幕是,2007年6月12日,自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即“失踪”的董德伟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投案,但没“自首”。

  “他以为自己已经编好了全套的说法,没有破绽,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清楚问题就可以走了。”一位接近公安机关专案组的人士说。

  董德伟向公安机关辩解称,其从2004年开始一直关注延边公路股票,其买卖该股票是基于技术分析和交易习惯;其向证监会稽查部门作伪证,是为了逃避证监会处罚其超比例持仓;而赵书亚用于炒股的4500万元,是向他借的,并有全套书面证据。

  结果是,董德伟来了就没能走了。2007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

  据法院后来采信的赵书亚对公安机关的说法,2006年9月份,董正青打电话称证监会正在调查他们两兄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涉嫌内幕交易的事,要求其帮助董德伟,一起作伪证,承认相关账户名下买入延边公路股票的资金是其向董德伟所借。

未认定董正青内幕交易

  相隔十天,董正青于2007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董正青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董德伟、赵书亚,并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实际上,公安机关取得的多名证人证言显示,广发证券确定要在2006年完成上市工作后,董正青不仅提出采取借壳上市方式,还全面主持和参与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工作,而且制订了选壳具体要求和标准。这就为法院认定董正青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了直接证据。

  在庭审时,董正青及其辩护人却称,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一事中,主导人或决策人并非董正青,而是广发证券的大股东。同时董正青没有任何买卖股票的行为,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是基于其分析判断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不具有关联性。据此证明董正青未泄露内幕信息,也未实施内幕交易。

  而在2007年6月1日,董正青向广发证券辞职,其自己提出的原因是“作为公司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公司上市工作未获得监管部门最后批准。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推荐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