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登记结算细则将出炉 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来源:北京商网
(记者崔启斌马换换)5月4日CDR发行与交易细则的出炉,意味着CDR的推进工作正式进入了实操落地阶段。5月21日,CDR推进又有新进展,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细则》明确了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等问题。
5月21日,中国结算在官网上正式发布了关于对CDR登记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总体来看,《细则》共计四章二十八条,主要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
具体来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自律管理原则,其中《细则》的适用范围为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第二章“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主要对CDR的证券账户、存管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细则》规定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另外,《细则》中明确指出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中国结算表示,主要考虑到现阶段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的依据并不明确。首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存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存托凭证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予以明确。
另外,《细则》中的第三章“清算交收”,主要规定了CDR的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存托凭证的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CDR相关税收安排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细则》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意味着CDR距离正式落地再向前迈进了一步。
中国结算最后指出,《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亦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待CDR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而在此前券商发布的关于CDR的研报中,就有部分券商认为,CDR发行可能最快今年6月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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