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显现三大亮点
■安宁
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6号令”)。至此,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36号令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集中性和执行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
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36号令更多的是对之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制度的继承和完善,重点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与之前的规范制度相比,36号令有三大亮点。
一是制度更科学化。36号令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更方便企业执行。
二是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更严格。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另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监管要求,包括减持、增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还是继续适用。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双向变动。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明确列举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认购股票、资产重组等行为,对国有股权双向变动全面规范,方便国有股东在合适时机增持股份,提高持股比例。在减持问题上,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权变动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证监会有关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不论在比例上、频次上,还是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的适用都没有例外,所以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减持的集中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36号令大部分规范内容都还是对此前相关制度的延续,主要是权限上的一些调整,其他的改变并不大,不涉及到证券监管规则改变。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监管要求,包括减持、增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还继续适用。因此,不会对资本市场稳定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36号令的发布对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一流企业,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平等的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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