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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案:凛然背后或有隐情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9-04-10 17:31:28
  4月8日,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人辩护(《京华时报》4月9日)。

  地方政府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的行径令人发指!司法部门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这或许是辩护律师对此类行为的直接抗议,因为律师与常人一样,也有着契合社会主流的道德伦理判断标准。所以,从道德上说,律师拒绝辩护的行为颇有些“大义凛然”的意味———至少可以表明一个态度:“这种人,就是白给我钱也不为他们说话”———解气!解恨!

  但法律上,律师拒绝辩护的行为却有点“说不过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律师有拒绝辩护的权利,但《律师法》对律师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律师拒绝辩护并不符合法定的情形。此案中律师甘冒受处罚的风险拒绝为被告人辩护,除了“大义凛然”地表达自己的道德诉求外,可能更多是出于保护自身的考虑。不可否认,当今社会对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看法有了很大改变,一般都不会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画上等号,但律师辩护就是为犯罪行为开脱责任的社会心理,还有相当的市场。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加上本案的特殊性,律师拒绝为“这种人”辩护显然不是“一时之气”。

  律师拒绝出庭辩护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些执法部门和媒体,在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就已不妥当地表达了明显带有“定性”性质的意见与评论———开庭之前铺天盖地的报道就是佐证。这些“意见和评论”,不但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性质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也增加了律师辩护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难度。从这个角度看,律师表面上是大声地说“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实际上是对有关执法部门和媒体不当举措强烈而又无奈的抗议。(张国卫)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最新评论共有 2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121.34.231.*) 发表于:09-04-10 19:31:50
不要玩文字了,贪官保贪官么?怎么到了当官的就成“嫖幼”?不是没到十四周岁不论同意与否就属强奸么?是不是两者量邢轻重不同。
guest 来自(IP:120.2.37.*) 发表于:09-04-10 18:35:42
对律师的看法 本人已有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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