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嫖幼案前日开庭。不过此案在开庭之前便已沸反盈天,关于取证为何困难,性质介定存疑等话题成为舆论热点。
我非常理解此事成为焦点的理由。嫖宿幼女在道德上几乎是罪大恶极的。就像案中某当事人被问到,“跟你女儿差不多大啊,你怎么能这么做?”时,只能沉默。在我们的社会道德体系中,伤害儿童,尤其是以公职人员为主的团体性性侵害儿童,确实是最难以饶恕的。
然而,另有两个细节,我以为值得一谈。一是当地政法委书记要求此案顶格量刑。二是原先指定的律师没有出庭,因为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任何罪大恶极的事件,在坊间可以任由口诛笔伐,但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真正起作用的该是什么?
我理解政法委书记对此案出离愤怒的情绪。但是对此类表态,我常常会做别的假设:假如此案没有曝光呢?没有引起关注呢?政法委书记不知道此案呢?那么,会不会顶格量刑?再换一种假设,假设异时异地,发生同样案件,性质同样恶劣,但不为人们包括媒体和政法委书记所知,又该怎样量刑?习水此案假如真的从重量刑,到底是因为案情性质恶劣,还是舆论关注度高,或是政法委书记的事前发话?
据我所知,关于量刑,刑法有法定量刑情节。假如,政法委书记,或者其他出离愤怒的司法工作者,对此案罪责认定和量刑认定,认为有特殊性,那么可以质询法律条款,江苏就曾有一份《量刑指南》,将自己的道德指向,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只有将指向进入程序,真正惩罚的才会是一类人,而不是偶然案件,比如习水案中的这几个公职人员。
律师缺席辩护是同样的道理。作为一个旁人,我们可以选择符合道德取向的行为,但是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很多时候,他需要撇开情绪。被告有要求辩护的权利,这就是律师的工作范畴之一。法律反映的是社会文明程度,我们之所以比犯罪分子更文明,是因为我们比他们更懂得尊重人的权利。
这些恐怕才是司法程序最需要的东西。官员的话语之重,道德的向善之心,舆论的无形之力,可以在别的“场”内发挥作用,这些场都可以在某些程度上推动社会进步,但这些力量,不应成为外力加诸司法,这与以私心干扰司法公正的性质,并没有太大差别。法律,需要自己的独立性和程序性。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