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因煤矿非法排污倒闭、主张权益却遭遇不公

2024年01月21日 11:21:30  来源: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官方
 

  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原告),是一家合法规范企业,因常年遭受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的违法侵害和地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最终倒闭。事实如下:

  一、司马煤业的违法事实

  1、2016年,司马煤业(简称第三人)因建设风井不想赔偿会给原告造成的侵害,委托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在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弄虚作假,瞒报了相邻仅4米远的原告。2017年6月开工后,在没有赔偿一分钱的情况下又强占了原告3亩多土地建起了厂房,将采煤挖出的煤矸石违法倒进了原告的经济林地内。2018年1月原告将第三人诉讼至长治市上党区(原长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停止妨碍,赔偿造成的损失,但法官李明却涉嫌官商勾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下图为当时强占土地和违法倾倒煤矸石的照片:

  

  

  2、建设风井环评时没有依法征求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原告的公众意见;

  3、施工没有依法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相邻仅4米远原告的养殖场没有修建任何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抬高地面的风井建筑将养殖场围进了一个无法排水的大坑内,居高临下常年雨季往养殖场排洪;

  4、第三人2017年6月开工建设风井,2019年投产运营,2021年7月30日进行自主验收。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上党分局(简称被告)在2021年2月1日对第三人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时已属“未验先投”,也可说是“未建先投”;

  5、第三人为了隐瞒“未验先投”,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私自将2017年6月的开工时间改成了2018年7月,而且向法庭递交的证据中也没有投产的具体时间;

  6、2021年9月,第三人因井下采煤发生透水,将硝酸盐严重超标的地下污水(有原告2022年3月11日通过“长治市慧泉水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风井厂区排水口排出的污水硝酸盐含量为:50.19mg/L。有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被告、第三人共同通过“山西国奥通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检测出原告院内和饮水井中的水硝酸盐含量分别为:69.9mg/L和50.1mg/L)通过风井厂区的墙洞,持续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长达半年之久往原告的院内排放(期间第三人还不断用水泵往外抽水),由于一米多深淹没井口的积水长期浸泡和矿井下因采煤撬动岩层产生裂隙,污水延裂隙上排与浅水层混合,造成了原告的生活水井被严重污染、房屋损毁、树木腐烂,企业倒闭。

  

( 图上方是司马煤业新建的风井,下方是合作社养殖场以及从风井排到院内硝酸盐严肃超标的污水)

  7、下图是第三人建设风井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给原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于2022年3月补建的一条环境保护排水沟,以及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和被告于2022年4月8日在现场视察的情况。该图证明了第三人当时没有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属于“未建先投”;

  

  

  二、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原告遭到第三人的环境污染和财产被严重侵害后,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12369向被告电话举报了第三人的违法侵害情况,3月份又到被告的单位进行了举报,被告当时也派执法队多次到现场了解第三人给原告造成的严重侵害后果,但就是不作为。2022年6月12日,原告又再次以书面申请,要求被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进行处罚,但被告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却错误的引用信访条例进行推诿,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行政义务。证据如下:

  

  三、一审法官枉法裁判

  在被告包庇第三人不作为的情况下,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将被告行政诉讼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被告限期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然而立案后受理本案的法官司占亚却涉嫌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原告充分的举证故意不采纳,也不说明原因,而是颠倒黑白,在判决书中虚构伪造了“第三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山西奥通达检验检测公司于2022年3月、4月,两次对新风井排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为水质合格”的虚假事实,制造了虚假案件,并以此否定第三人造成的环境污染,庇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对原告众多的举证事实,也只选择了“未验先投”一项,把被告和第三人出具的虚假证据,在不进行实地调查、不进行庭审质证、不进行核实证据真伪,连第三人的风井是何时投的产(被告和第三人都没有举证投产的时间),为何要更改风井建设的开工时间,补建排水沟的原因又是什么等等这些重要的疑点问题都还没有审理,就擅自违背案件事实认定第三人不是“未验先投”,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在法庭上还不允许原告申请庭审直播,判决书也没有依法公开宣判。

  以下是(2022)晋0404行初2号 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下面曝光的是,一审法官颠倒黑白在判决书中伪造了第三人3月、4月两次对水质检测合格的虚假证据后,故意不采纳的一份原告的举证 ,是由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被告、第三人共同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2年4月11日出具的硝酸盐严重超标的证据。

  

  因付费单位是司马煤业,所以监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是司马煤业

  

  四、再审(二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专门设置的救济程序,也是弱势群体翻案的希望,原告当时因疫情患心冠病毒失去了上诉期限,后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后,受理本案的法官申晓军本应负起防止冤假错案的责任,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审查一审存在的问题,询问原告核实证据,通过审委会研究开庭审理,纠正一审的错判。然而寒心的是申晓军竟是原告伸冤道路上的又一个无良法官,其涉嫌与第三人官商勾结、与一审官官相护,具体表现为无视原告举证一审遗漏、伪造、未经质证等足以推翻判决的充分证据,违反最高法:“需要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明确规定,既不向原告询问核实证据,也不通过审委会,也不开庭审理,而是不分青红皂白,暗箱操作,照搬一审的判决理由,再次枉法裁判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

  以下是(2023)晋04行申2号 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以上揭露到第三人的违法事实,原告至2018年以来曾多次向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过举报,也多次在网上曝过光,但第三人就是凭借财大气粗能摆平问题、能删网,所以至今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任何处罚。在民事诉讼中,至2022年4月立案以来第三人就采取“拖”的手段,极不配合法院的工作,直到2023年11月第三人的主要负责人宋虎森矿长“荣升”到集团总公司至今都没有因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过原告一分钱。原告的社员张变鱼(女)就是因第三人的持强凌弱多年告状无果,入社的投资得不到回报,债务无法偿还悲观厌世,才于2022年5月含恨服农药经长治市和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下面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时至今日,在铁腕反腐,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前提下,山西长治的执法部门仍然存在一些人如此置民生于不顾,热衷官商勾结、官官相护,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甚至犯罪的勾当,如果依法治国不能还老百姓一个公道,那么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循,作为百姓,作为一个合法公民,作为一个守法企业,我们只有寄希望于党纪国法,寄希望于有关部门的领导们能够排除地方的干扰,依法调查并追究哪些践踏法律的责任人,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还受害者公道!

  举报人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师凤英 社员崔虎胜

  来源链接:http://www.cslai.org/fazhiwenyi/zixun/20240121/31726.html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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