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儿媳妇没份”,颇有点古代“休妻”的味道,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我觉得还是对的,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财产处置规则。

绘画《钗头凤》。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近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让大家对“离婚”的含义有了新的理解。
这个最新“解释”的司法初衷还是好的,维系家庭稳定是基本。“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新的解释对婚姻投机者进行了警告。比如,“婚姻致富”的可能性就小了。因为,公婆给儿子买的房产,离婚后媳妇是无份的。
那么,在中国古代,离婚后妻子能得夫家的房产么?
晋代以前,中国是没有“离婚”这个词的,古称“仳离”。到晋代,“离婚”才正式出现在司法条例中。著名书法家王献之当时娶了名人郗昙的女儿郗道茂,王献之后来便是与郗道茂“离婚”而另娶的。
古代离婚程序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丈夫的一句话就行了。丈夫不高兴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儿媳妇不顺眼,可以叫儿子出妻。孔子的弟子曾子,仅因为老婆蒸梨不熟,就将她“出”了。
魏王曹操年轻时对婚姻也不太严肃,仅仅是一时生气,就将很贤惠的原配丁氏给休了,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转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