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说来,刚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与古代的离婚竟然有惊人的相似,承继了古代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上的传统观念。
这样讲,并不是说正式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是觉得这样的财产分割规定更为合理,符合国情。东西本来就是夫家的嘛,它与离婚妻子没有财产分割权是两回事。
过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说一点儿财产也不能分割,但较为有限,比如当年嫁到夫家时陪嫁的嫁妆、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带走。允许带走嫁妆的“条例”,在历代婚姻法规中几乎都是不变的。
如清律:“离婚之日,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这一条规定,大清也曾作过司法解释。不过,也有的朝代规定,离婚后妻子不能带走一点财产,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
如果是女方的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拿走。若像现代女性那样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
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据宋洪迈撰《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丙卷“王八郎”条目中,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