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核爆试验成功后,就提出核武器使用的原则:“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
不过,随着核武器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政治搏奕的复杂化,有必要对核武原则作一些细节上的说明。
一、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不等于不使用核武器,只是在战争中不把核武器作为优先选项。但当国家面临重大危机时,核武器作为备选项,仍会归入军事对抗的工具箱中。
(1)中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正在遭到或已遭到核攻击。
(2)中国核武器系统、反核武器系统正在遭到或已遭到攻击。

东风31洲际弹道导弹
3)中国首都、战略基地、最高领导层等核武器发射指挥者遭到攻击。
(4)中国遭受到的攻击水平等同于核武器攻击(如短时间内遭到累计10万TNT当量的常规武器攻击,或造成一次性10万人等级的破坏,如三峡溃坝等)。
(5)战争行动的敌对方把战术核武器运送进入战区,并处于战斗/待发状态时,等同于发动核攻击。
(6)中国军事同盟国遭受到(1-5)类核攻击。
这五种情况下,中国都认为自身已处于被首先核攻击的情况,中国二炮部队、战略攻击(反击)部队将自动获得使用核武器的授权、并必须立即展开核反击。
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
有核国家以前只针对具有核武器研发、生产、发射能力的国家,但由于国际政治、军事同盟的关系,核武防御技术的进步等因素,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区别已经复杂化。

核武器爆炸试验
(1)具有核武器研发、生产、发射能力的国家,属于有核国家。
(2)部置反核武器系统的国家,不属于无核国家。(核武防御系统的效能和威慑作用相当于核武器)
(3)停泊、储存第三方核武器或其载具的国家,不属于无核国家。
(4)与有核国家结成政治、军事同盟的国家,不属于无核国家。
对于这(1-4)类国家,排除于“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承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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