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通过司考补充到三州法院的人数只能以千分之几计。而在2001年,仅在机构改革中,三州法官政策性退休达238人。多年来法官几乎只出不进,已直接危及基层法院正常业务的开展。
记者了解到,三州地区以外的不少县市情况也不容乐观。如乐山市,12个基层法院连续三年公开招考,补充81名工作人员,但三年来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也仅为20%。有的法院已经5年没有初任过法官,形势极为严峻。还有宜宾市,2002年以来,宜宾两级法院通过司法考试37人,仅占当前法院干警总数790人的4.7%。
因待遇低通过司考的法官想离开法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司考的法官离开法院系统的冲动增强,如雅安中院近年来先后有3名干警通过了司考,两名离开了法院;其下辖的石棉县法院2004年有3人通过,全部流失,其中一名干警在拿到合格证的当天就向院党组递交了辞职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官流失的现象。
以宜宾为例。尽管宜宾法院流失的法官中已知从事法律服务的为3人,占流失法官的比例仅为6.4%,但由此引起的示范效应不容低估。如翠屏区法院某副院长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2004年辞职到某集团公司担任法律总监,年薪15万元,在全市法院引发了较强烈的反响。现在,两级法院均有为数不少的在职法官积极备考司法考试,为今后可能从事法律服务积极准备。法官参加司法考试这一现象,说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是潜在的流失人群。在随机调查的16名通过司法考试的法院干警中,对于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中13人选择“可能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占所调查人数的81.25%。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这里法官的经济待遇差,法官职业吸引力不足造成的必然后果。法官法实施的不配套,造成法院干部待遇长期缺乏保障,是法官流失及断层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川省人大的调研报告指出,在干部待遇问题上,法官法解决不了,而行政途径解决又存在干部职务不明确、职级偏低、文件冲突等问题。很多从业法官辛苦工作,但看不到奔头,失去了原有的热情与从业的积极性。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除基本工资外,大部分政策性奖金都难以兑现,故而导致很多有才能的后备干部谋求转调党政机关。近年来凉山法院系统有57名办案骨干调离,他们在法院工作时基本上是科员,调离后职级几乎全部升到了正科级以上。调离的原因除任职资格问题外,多数是经济和政治待遇偏低。2004年,甘孜州委针对司法机关缺编严重、补员困难的现状,决定实施“三个一百”工程,其中一项就是面向全州公务员公开招考100名工作人员到司法机关,但结果是昔日人们看好的法院检察院,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基本开考比例,不得不尴尬流产。
风险高压力大是法官流失的直接原因
从1990年起至今,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量,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阿坝州法院1995年办案总数1876件,2004年就达到了3267件。八十年代末凉山中院一名民事审判员一年办理8件案件就可评先进,到了2001年办理30件才算完成任务。
而面对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三州法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多年来凉山法院没有一名法官休过制度性长假,不少骨干疾病缠身也不得不硬撑着。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地市法院。由于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法官身体状况堪忧。以宜宾中院为例,2005年133名在职干警体检的结果是:有6名干警体检指标全部合格,仅占干警总人数的4.5%,其余127名干警身体状况均存在一定问题,占干警总人数的94.5%,其中1名干警体检后即到成都做了手术,1名干警(43岁)最近病故。
法官的职业决定其工作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当事人任意冲击法庭,抗拒执行,围攻、辱骂、威胁法官的事件经常发生,个别当事人甚至找到法官家中纠缠。在现有的审判工作机制下,法院自身没有足够能力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这严重影响了法官对从事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应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制定对策
四川省人大的调研组和四川省法院有关课题组在深入调研后,都提出了自己的应对方案,从记者对有关报告的了解和对有关人士的采访中发现,大家的思路基本上是接近的。
三州的法官流失与断层现象最突出,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当务之急。人大调研组认为,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对策。
首先要从改革现行人事制度入手,拓宽人才进出渠道。法院实行凡进必考势在必行,但不宜在条件上搞一刀切。以凉山州为例,几次招考都有一些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报名,但因现行的一些人事制度的限制,大部分很难通过。建议允许民族地区打破现行一些相关人事制度,拓宽引进人才渠道。
其次,录用部分在编书记员为助理审判员。以本科为条件,两年以上工龄,由省高院会同相关部门逐步组织考试,录用为助理审判员。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助理审判员经本院提请认可即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所以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和操作性的。
其三,改司法考试弥补型降分为吸纳型降分,以形成民族地区有效的人才吸纳机制。根据历年来三州报名与通过人数情况分析,建议司考分数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降分标准从现在的15分改为50分,三州地区懂当地民族语言的,经加试民族语,其司考线可降70分。吸纳型降分政策,是指省高院按三州实际缺员,从参加降分50分、愿意前往三州法院工作的参考者中录用法官。对三州本地参考者,加试当地民族语言后,可降70分。为避免工作后流失,降分录用的法官,必须在当地工作满8年。符合条件者,8年后经省法院会同司法厅认可,国家正式承认其司法考试资格。改司法考试弥补型降分为吸纳型降分,能有效解决三州民族地区法官断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