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杨丽娟母女诉称,2007年2月至4月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发表了3篇文章,分别是《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文章用“垃圾”、“大便”、“丑八怪”等词语形容杨丽娟,并把其父的死因描写得十分离奇。
杨丽娟的代理律师李天天向法庭提交了3份诉状:其一,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在博客文章中对她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杨丽娟母亲陶菊英状告宋祖德损害自己名誉;其三,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在文章中对其父进行了诽谤,严重伤害了自己及母亲的感情,因此要替父打官司。
一审 证据不足判败诉
杨丽娟在诉状中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宋的3个博客上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文章,持续刊登两年;删除那3篇文章;赔付原告共计15万元。
该案一审时,杨丽娟的律师出示了从宋祖德博客上下载的博文打印件,但是宋祖德的代理律师称宋祖德写的文章太多了,记不清到底写没写过这三篇文章。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祖德有没有在博客里发表过涉讼的3篇文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3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3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
上诉 举证不能再败诉
杨丽娟随后上诉。
她的代理律师李天天说,宋祖德方虽然没有承认博文是他写的,但也没有否认博文是他写的,“博文是宋祖德写的,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
杨丽娟及其律师在二审依旧无法举证三篇“骂人”博文为宋祖德所写,于是终审依旧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