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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山寨:山寨精神的攻坚力量

来源:中国商界 时间:2009-03-07 10:14:52

  李宗桂表示,“山寨精神”是促进技术创新、发展新型科技的重要力量。从模仿到创新,是技术进步产品创造的必然途径。“山寨文化”的很多产品,都是对先进产品的模仿。模仿并不违法,也不失德。大量的“山寨产品”的出现,“山寨企业”之间的竞争,“山寨企业”和“庙堂企业”的竞争,客观上对促进各自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各自从功能到样式的不断创新,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技术创新、科技发展。至少,它是具有这样的功能。

  毫无疑问,“山寨文化”框架下的“山寨产品”,容易甚至有的已经侵犯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因此,应当加大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运用法律力量,运用道德力量,运用社会舆论,进行严格有效的管束。否则,“山寨文化”就成了违法文化、犯罪文化,“山寨产品”就成了无良产品。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山寨”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问题,就片面否定“山寨精神”及其“产品”。其实,“山寨精神”“山寨产品”的出现,具有很强的人民性,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文化空间,它逼迫“庙堂文化”“庙堂产品”更加注意自己文化及其产品的人民性,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区别看待“山寨精神”

  是也好,非也罢,有一点我们不得不看到并承认,“山寨手机”、“山寨数码相机”、“山寨mp3”等这些最直接的传达物品,已经得到受众的认可与喜爱,拥有不小的消费市场。各种“山寨人”、“山寨事”、“山寨物”受到部分受众的欢迎,也昭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如辽宁师范大学李来英教授所说:“便宜、铃声大、屏幕大、操作方便,这些恐怕是第一次接触手机的人潜意识中对手机的最基本要求,而山寨手机就是凭借这个占据了一大块市场。”《劳动报》也有文章分析道:“山寨产品”的出现有其合理性,譬如低廉的价位、表面上完备的功能、与大厂家相差不多的服务水平等。

  因此,有专家指出,有些“品牌产品”之所以抵不过“山寨产品”,说明在创新意识上、市场营销上可能已落后,有待进一步改进。同时至少也说明这些“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观念须改变。除了满足高端需求,大量普通老百姓的大众口味也应当以一种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去满足。而对于“山寨”文化,政府唯一要做的是,就是去有效地规范“山寨市场”,使之良性运营,如在质量监控、消费者知情权等等方面进行合理管理。

  复旦大学的顾晓鸣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不同文化母本的“山寨”和再创造,也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他指出,虽然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进行的照搬对文化发展不利,但只要加以引导,再添加进更多本土文化的元素,是可以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的。因为无论是所谓“精英文化”,还是以山寨为代表的“草根文化”之间的关系,并非都是矛盾的。

  在当前我们无法投入更多资金进行完全的自主研发的实际情况下,去粗取精,合理的运用“山寨”的优点,避免它的缺点,或者是一种最合适的对策。从精神形式考察,“山寨”其实是另一种创新。“山寨”有它好的地方——拿来之后进行组合再创新,比如“山寨手机”,它比起很多品牌手机,功能更多、更新速度更快、价格更便宜,消费者更喜欢。仔细研究一下日本和韩国企业的崛起经历,我们会发现,他们在发展的初期也是大量运用了“山寨手法”!像日本的SONG公司,在其早期创业阶段的产品——收音机的研发上就是将国外的产品买回来进行解剖,然后消化核心技术,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组合创新,然后向市场推出比国外产品功能更多、质量更好的产品。

  目前,“山寨”作为一种符号、一种流行语言、一种潮流主张,正在或者已经渗入我们生活的诸多领域。对于“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等,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假冒伪劣“山寨产品”,都应该坚决打击,不能任其侵害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只是形式上模仿、并无实质的侵权,或多少有些搞笑的“山寨现象”,大可以宽容待之,引导其健康发展;而对于那些拿来之后进行组合再创新,体现了草根创造性的“山寨精神”,我们完全可以为其拍手称赞。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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