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张宁益的说法,马琳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获得奥运冠军后,其广告代言就有上千万。而且张宁益向法院提出质疑说,据她所知,还有多处房产属婚姻共同财产。两人目前居住的房子是位于大兴的金地格林小镇,这是作为两人的婚房买的。2004年,马琳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还获赠一套别墅。另外,今年马琳未经其同意,将另一套房屋卖给他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此外,马琳还拥有宝马和迈腾汽车各一辆。
马琳的代理人也就代言费解释说,马琳曾对他说过因代言协议是商家与国家乒乓球队签订的协议,代言收入归队里所有,个人拿不到。是否还有其他财产,他需要再与马琳本人核实。
张宁益有权提出调查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相互结婚前,各自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很难举出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举证责任的转移,即由实际掌握财产的一方对其财产举证,如其虚假举证,视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成都知名律师邢连超在了解了马琳与张宁益的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除非马琳与张宁益有约定,否则两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便归夫妻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张宁益有权依法在离婚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割马琳在婚后的所得。”(钟文)
马 琳 张 宁 益(张一)离 婚案程序预测五马 琳涉嫌转移财产
体坛名将马琳与妻子张宁益(张一)的离婚诉讼将于12月1日在大兴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近日进行的庭前谈话中,张宁益对马琳提出的只有一处房产为可供离婚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表示异议。
马琳称可以供离婚分割的财产为二人在结婚时购买的位于大兴金地格林小镇的婚房,但妻子张宁益认为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远不止这些,马琳有多处房产,而且她还特别指出,今年马琳未经其同意,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他人,因此其行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