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通俗地说就是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国务院的这一决定是顺乎民心、利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过,由于央企的具体情况不同,在征收红利方面,有必要视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
最明显的是,不少央企本身也是上市公司,即股份制公司,国有资本只不过是这些股份制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比如,根据媒体的报道,清华同方、清华紫光以及北大资源集团下属的方正科技也属于此次征收红利的央企范畴。
既然有国有资本投资于上述企业之中,那么这3家公司就有义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向财政部上缴红利。但如何征收红利,其方法显然应该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能由财政部直接向相关公司征收一定比例的红利,而必须是建立在相关上市公司年终分红的基础上。特别是这3家公司国有股东的持股比重都不大,如果财政部不考虑这些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直接从几家公司的净利润中划走一定比例的红利,就会损害绝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这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
那么,该如何向有国有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征收红利呢?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红利征收比例只能起到一个参考作用,而不能作为强制性的征收标准。财政部向这类上市公司征收红利,首先必须建立在这些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上,而且这类公司必须是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其次,财政部所能征收的红利,只能是国有资本作为股东所应该得到的那部分分红,至于这部分红利能否达到相关公司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则并不确定。尤其是上面提到的3家公司,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并不高,所得红利要达到公司当年净利的一定比例无疑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如此,作为相关上市公司来说,还是应该尽可能地满足财政部征收红利的需要,至少要为此付出最大的努力。这就要求相关公司务必改变过去在利润分配问题上的“铁公鸡”做法,不仅每年要向股东分红,而且每年还应尽可能地拿出更多的利润向股东分红,争取让国有资本所得到的红利能达到征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财政部向上市央企征收红利的规定,有利于提高相关公司的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