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认为,对于这种“一证(专利权证)两用”的违法行为,虽然非常隐蔽,但是其实质就是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导致公开财务数据造假。
根据申报稿,雅本化学于2009年取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及江苏省财政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09年和2010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2008年,雅本化学子公司上海雅本取得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上海市财政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综合上述两项,2008年、2009年、2010年,雅本化学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分别为321.08万元、384.93万元、432.18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5.36%、14.89%、10.90%。
有读者在信中表示,上海雅本在2005年4月14日提出了一项“1-[2-氨基-1-(对甲氧苯基)乙基]环已醇甲酸盐的合成方法”(专利号:200510025088.3)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0日授权。这也是上海雅本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前提。上海雅本在2006年又提出了二项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0年4月14日和2010年7月28日授权。也就是说,这二项专利授权对于上海雅本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起到“条件”作用。
据了解,雅本化学原本没有专利,但为了效仿上海雅本通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取得所得税税收优惠,于2009年2月4日以“变更专利权利人”的形式取得了200510025088.3专利共有权,后又于2009年10月7日“变更”成雅本化学独家享有200510025088.3的专利权,从而顺利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有读者认为,对于这种“一证(专利权证)两用”的违法行为,虽然非常隐蔽,但是其实质就是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导致公开财务数据造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