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委员会审核通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招股说明书显示,目前总股本为11000万股,拟发行3700万股。公司主要股东为姜伟、姜勇、张锦芬3人,其中公司董事长姜伟持股70.46%,为绝对控股股东,姜勇、张锦芬两人各持股14.77%。
贵州百灵前身是贵州省安顺制药厂。 1996年,由姜伟、姜勇、张锦芬3人注册成立的安顺宏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821.6万元价格买下安顺制药厂(安顺制药厂成立于1970年,原为国有)。同年底,安顺宏伟实业将持有的安顺制药厂股权全部转让给姜伟、姜勇、张锦芬3人。 2003年3月15日,安顺制药厂股东会决定变更名称为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同时,按股东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3128.2万元,增资后贵州百灵注册资本由1292万元增至4420.39万元;2005年3月25日,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同时,以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至8000万元;2007年12月8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整体变更设立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资料很清晰地显示,贵州百灵资本金从1292万元增至8000万元的过程中,都是“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2003 年、2005 年,贵州百灵共增资6708万元。截至2007年10月31日,贵州百灵经重庆天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4977万元,按照1:0.7344的比例折股为11000万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应缴税额的20%。照此计算,姜伟、姜勇、张锦芬3人在两次转增股本中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341.6万元。其中,2003年应缴个人所得税625.64万元,2005年应缴个税715.92万元。但贵州百灵招股说明书对3人是否缴纳这一巨额税款只字未提。
经济导报文章显示,安顺市地税局网站一份署名“安顺市局范希祥、何兴文”、标题为《安顺市个人所得税出现“两高”“两低”状况》的文章表明,安顺市地税局2003年征收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298万元,2004年上升至423万元。这两组数字都远小于姜伟、姜勇、张锦芬3人2003年应缴纳的个税625.64万元。从该文章来看,姜伟等3人存在严重的偷漏税嫌疑。而且这种嫌疑也在经济导报记者近日对安顺地税局有关科室的采访中得到进一步证实。招股说明书显示,姜伟等3人的居住地都是安顺市西秀区,贵州百灵的注册地为安顺市经济开发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无论是个人申报还是单位代缴,姜伟等3人因用未分配利润增资而需要缴纳的个税都应在安顺市缴纳。
根据媒体报道,安顺市地税局个税科及稽查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贵州百灵现在缴纳的个税并不多。在她的记忆中,2003年至2005年并没有出现百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不过具体情况还要再向地方分局了解。该局稽查科的工作人员表示,2003 年至2005年她曾在个税科工作过,印象中并没有贵州百灵因为转增股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她表示,将进一步核查有关情况,如果查实贵州百灵没有缴纳此款项,将会依法处理,“此类税款的追诉期为10年。”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贵州百灵有义务让公众知道姜伟、姜勇、张锦芬3人是否缴纳了1341.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重大偷税、漏税事实,发审委应该暂缓此类公司上会。(来源:经济导报、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