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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小产权房获得合法身份路径细化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08-11-03 22:03:04

  李乐

  如何搭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框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正在进入国土资源部的实际工作日程。

  在此之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尽管细化的政策框架仍在探讨中,但在国土资源部内部,一套以“分类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给予不同流转待遇”为核心的政策思路已经被提出。

  按照这套思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被划分为划拨、出让和出租三类,后两者将可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无需征地,而对于划拨用地,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亦可与城镇建设用地实现“同地、同价、同权”的统一,更为微妙的是,如果依照此种政策思路,那些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所谓小产权房,将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有望获得合法身份。

  先行分类

  “一边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一边研究怎么搭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框架。”10月29日夜,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官员向记者如是描述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以来,他的工作状态。

  在此之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条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等一系列原则性要求,突破了只有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交易流转的既有政策框架,实际上,自那时开始,国土资源部就已经着手细化政策框架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此项工作主要由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土地利用司商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开始提出初步的政策思路,但距离最终成文还尚需时日。“不过,现在已经形成了一部分的共识,就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着重对使用权进行管理。”他说。

  他告诉记者,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际上是比照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的。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胡存智提出,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其用途进行分类,继而进行方式不同的流转、入市管理。

  按照胡存智提出的思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被分为三类,一是划拨类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出让类集体建设用地;三是出租类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划拨类即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成员的土地,例如宅基地;至于“出让类”,主要是指经营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乡镇企业用地等。

  “简单地说,就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重新分类。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就有望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地同权。”在天津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胡存智做了如是阐述,而天津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

  再行流转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剑平告诉记者,在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要进行流转,就必须通过政府征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在这个土地属性的转变过程中,往往形成了较大的“价格差”,其中绝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卖地的“收益”。

  “就是基于这个原因,三中全会提出来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农民可以从中享有收益的原则,现在,国土资源部就是要细化怎么做,也就是如何流转,农民如何从中分配收益。”他说。

  目前,基于胡存智提出的“分类管理思路”,目前国土资源部内部比较一致的思路是,针对划拨、出让、出租三种不同的土地类型,搭建不同的流转框架和路径。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出让和出租类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其使用权是通过有偿获得,因此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而通过划拨途径无偿获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

  “现在考虑的是,对划拨类的土地,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入市流转了。”一位国土资源部的官员向记者解释,而土地出让金则无须缴纳给政府,而是交予集体,这与城镇建设用地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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