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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妙小产权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08-11-03 22:02:43

  微妙小产权

  “一些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由于土地是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购房者通过向该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补缴土地出让金,可达到经济利益的平衡。只要它符合规划,经济利益也达到平衡,问题就自然解决,不用其他的办法。”一位国土资源部的官员据此表示,小产权房不一定非要“拆掉”、“炸掉”。

  不过,他向记者强调这只是目前政策思路的一种探讨。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已经就小产权房的问题,提交了专项的调研报告,目前正在等待国务院的最后批复,而国务院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则强调,中央目前已经明确,严禁再行兴建小产权房,对于那些已经建成并入住的小产权房,将会依照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处理。

  记者了解到,即便在城镇住房的范围内,也曾出现过大量使用划拨土地兴建住宅的情况,但这些住宅此后都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完成了土地属性和产权属性的转换,继而解决了问题,因此,比照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思路,亦可采取类似的手段,但前述官员强调,其前提是必须符合规划。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小产权房之所以在新旧政策的环节中,处于如此微妙的地位,实际上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的规模进行控制有关。

  陈锡文告诉记者,很多开发商看到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经营性用地不再由政府征用”的精神后,就认为房地产用地属于经营性的,因此按照上述条款就可到农村买地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也必须遵守用途管制,纳入当地的用地规划。”  

  “如果不算用来建设镇的用地,新政策所开的口子涉及土地大概占到整个建设用地的2%~3%。如果把建设镇全部放进去,比例也不大。我个人是主张起步阶段口子小一点儿,因为现在用地饥渴症太严重了,宁可起步稳一点儿,将来条件成熟了再放开。”这位几乎参与了近十年所有中央涉农政策制定的官员向记者强调。

  小产权房:政策红线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小产权房:新老划断

  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提交国务院报告中建议:对于在建、新建小产权房,一律严格查处、整顿;而对于已经形成规模性入住的小产权房,则要妥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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