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因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也未请求延期,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这将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家第一家倍宣告破产清算企业。
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因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也未请求延期,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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