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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金融改革牵一发动全身 中国须防四大风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0-12-31 11:48:41

我国不能因次贷危机而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而是要针对金融创新引发的新风险,相应地加强与改进监管手段。通过风险性审慎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加以引导、规范,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找准监管切入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金融创新产品无限制地派生,脱离实体经济的发展,使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规模与实体经济水平相协调。

具体手段可以包括,加强对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全面评估,尤其是压力测试;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强化交叉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强调创新产品链条参与各方要风险共担等。

除此之外,我国面对不可逆转的混业经营趋势,有必要加快国内、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以进一步弥补监管真空,防范国内风险以及外部冲击。

例如,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识别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做好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性建设,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推进金融监管技术的标准化与全球化;及明确人民银行为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加强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监管。

我国始终要把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根据国际形势、国内宏观环境以及金融业经营的变化,有效防范跨市场、跨领域的潜在金融风险。要将事前防范措施和事后解决机制相结合,细化系统重要性机构衡量指标体系,完善评估工具,最大程度地防范“太大而不能倒”机构给金融系统带来的潜在损害。

笔者认为,我国迫切需要由人行牵头建立一套危机跟踪监测指标体系,及早做好相应预案准备,积极稳妥地应对未来的危机。

我国建立金融危机监测长效机制必须从预警方法、预警指标、预警模型、制度安排与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入手。在数据库、指标临界值、危机发生的判断标准、预警信号发布、警报发出后的应对措施等方面步步为营,逐个落到实处。只有通过技术和制度两方面的紧密结合,才能够有效地保证金融危机监测长效机制的正常运转。

目前,国内外不少学术机构已根据研究需要建立了自身的金融危机监测指标体系,如IMF建立了金融压力指数(Financial Stress Index, FSI),摩根大通设立了流动性、信贷和波动指数(Liquidity, Credit and Volatility Index,LCVI),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课题组构建了金融危机风险指标(Risk of Financial Crisis Index,ROFCI)等,为我国在宏观层面跟踪、管理和应对危机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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