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对申请粮食收购贷款的企业,除要求具备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根据粮食购销、加工企业的不同特点,审核相应的贷款条件。对民营企业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必须与开户行签订负责归还贷款的无限连带责任合同。
粮油收购贷款只能用于在本地市范围内收购粮油的资金需要,不准用于跨省区粮食收购。发放粮食调销贷款的,粮食调销双方必须在农发行开户。粮食调销贷款不得用于异地粮食收购。
会议也要求,使用粮油收购贷款的企业,发放收购贷款必须进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不得从其他账户汇划和支付。对粮食加工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要将“购贷销还”的封闭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分月偿还计划中,不得周转使用。
各省级分行要严格执行总行的有关信贷授权规定,合理制定和明确各二级分行粮食收购贷款的差别转授权额度。坚持定期查库,坚持跟踪粮食去向,坚持货款回笼农发行账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