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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 八处罚措施威慑上市公司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0-04-20 22:55:12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该办法是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发布的。新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控股股东、重组当事人等。当前检查的的重点是新上市公司、重组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司将会收到检查。而对于上市时间较长的公司,则强调专项检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内容,规定监管部门可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参加培训;(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八)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所采取的监管管理措施按照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明确有关监管要求。(一)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二)整改报告报经监管部门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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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

   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结合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本次修订对现场检查范围作了一定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

   证监会通报2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中国证监会20日通报了对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佘鑫麒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调查发现,2005年至2008年间,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先后聘任叶某等4人作为市场客户部经理,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但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其中2人未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2人通过考试,但尚未取得从业资格。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泰阳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泰阳期货总经理、时任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

   四川圣达实业的案件则涉及其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两次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四川圣达”股票,共获利14.19万元。

   证监会认定,佘鑫麒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7.03万元的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今后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强调,依法、合规经营是证券、期货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各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守法、合规意识,严格依法开展业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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