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分公司副总受贿47万 一审获刑3年罚30万

2017年08月16日 17:31:56  来源:和讯网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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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邹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子公司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部委员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47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邹某,原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部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熊朗秋、陈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邹某受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全民所有制)委派,担任铜箔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部委员。

  2005年底至2009年间,被告人邹某利用其分管营销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洽谈业务、品种调配、安排发货、浮动定价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铜箔公司业务员赖某、昆山万某2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者万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7万元。

  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掌握了邹某收受赖某贿赂款的相关线索后,经电话传唤,邹某于2015年7月23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之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编: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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