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025届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因拒绝南京某公司的offer而遭到该公司HR的威胁,称其将“在业内广而告之”,指责其“没有契约精神”和“诚信缺失”。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职场招聘行为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求职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据相关报道,该应届毕业生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投递简历,最终收到南京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然而,在沟通过程中,该学生了解到该公司工资发放时间较晚,且上班地点距离其住宿地较远,因此决定拒绝该offer。然而,该公司HR却在沟通结束后表示,若该学生拒绝录用,将通过行业内部渠道对其进行曝光,称其“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
对此,法学专家指出,该HR的行为涉嫌侵犯求职者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前,无权以“契约精神”为由对求职者进行道德评价或威胁其就业机会。求职者在未签订合同前有权基于自身利益选择是否接受offer,不构成违约行为。此外,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6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求职者拒绝录用而对其进行歧视或限制其就业机会。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HR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和《就业促进法》,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若通过行业内部渠道对求职者进行负面评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事件,律师建议求职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应保留与HR沟通的记录,包括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作为维权证据。其次,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此外,求职者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企业及HR,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当前部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威胁求职者的行为。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若求职者拒绝录用,便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封杀”,甚至在HR群中公开求职者的“光荣事迹”,试图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其就业机会。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求职者在面对此类威胁时,应保持冷静,理性应对。同时,企业也应依法依规开展招聘工作,尊重求职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企业自身声誉。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才能实现人才与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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