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没有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样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是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主要考虑是: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 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仍较弱,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滥用政策逃税,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问:此次政策调整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
答: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这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控制,从已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之所以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因为改组改制后的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管理比较规范、透明,公司约束力增强,为了支持金融保险企业的改组改制,减轻改制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允许其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
问: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把此次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答: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意义重大,可以逐步实现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制度合理化,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差距,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将新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得到实惠。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理解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的计税工资政策精神。其次,要迅速广泛地宣传新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再次,要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关联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