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 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这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次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主要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以下四类:
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996年以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500元,1996年提高到550元)。
二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办法最早限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分国有企业,后来扩大到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近两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将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到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三是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是工资据实扣除办法。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问:为什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进行调整?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企业改革的深入,现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近年增长较快,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效益好的行业更高,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目前税前扣除的工资月人均超过了3000元,大大超过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巨大反差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争取工效挂钩政策,既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给税收管理带来难题。
四是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等等。企业这种行为扭曲了经济活动的真实面目,加大了税收管理的成本。
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行计税工资政策还使得不到扣除的工资支出既要征企业所得税、又要征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正因为存在上述弊病,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抓紧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政策”。近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研究和测算后形成的调整计税工资政策方案。
问: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