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资金追缴中的“费用补偿”和“收益分享”也被着重提出:前者是协助国要求补偿自己协助行动的费用,后者,则要求对所追缴的赃款进行利益分成——1989年到2001年期间,美国司法部向27个国家采用分享犯罪收益的方式返还了1.7亿美元。
中国官方的观点是,贪官腐败所得是国有财产,坚持全额收回,“这可能影响了另一方司法协助的积极性。”王明高 说。课题组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补偿和分享制度”,包括建议用追缴的钱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以奖励追缴中表现突出的机关和个人。
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
更引人注目的措施不仅如此。
按照课题组的设计,应实施包括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的“特殊身份人员出国报备制度”和“官员亲属出国备案制度”。其中,“黑名单”制度被着重突出,它的核心思想是将“腐败嫌疑人”列入“黑名单”,为其设置出境障碍。
一个注脚是,2003年8月初,中央纪委等部门专门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县处级以上干部将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上交。《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仅8月3日晚至8月5日,就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官员,其中有7名副厅级官员。
“我们同时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并行的是“死刑犯不引渡”,赖昌星案中,加拿大坚持“死刑犯不引渡”也是引渡难点之一。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该条约规定“死刑犯不引渡”。“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王说。
而这一建议势必引起极大争议,尤其是公众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的民意下,能否实行,有极大变数。
课题组的另外一个建议是建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审判制度”:法院能在被告人未能出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没收出逃贪官财产的审判,并以此要求他国协助引渡和没收财产。
这被认为是对付外逃贪官的致命武器,“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王说,“我们的目的,是要织一个不漏鱼的网。”
反腐力度加大带来的冲击
2000年,还是副处级官员的王明高便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并在此后几年中提出一系列颇有影响的反腐措施,该课题于2004年底结项,此时王和他的高规格课题组已广为人知。
这个被誉为反腐研究专家的官员说,就世界范围看,反腐败最有效的两种制度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
这两项制度被描述为,一个是从金融上控制,使官员的钱暴露在阳光下——目前中国实行的储蓄实名制是其初级措施;一个是摸清官员的不动产,并配以对官员的定期审计。
“凡是实行了这两项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反腐成效。”王说。
但上述措施同时会造成资金外逃,“一旦实施,对经济建设影响很大。”韩国和墨西哥在实行之后都曾发生过资金的大量外逃。
之前中国制定公务员法时,在其“草案”阶段曾被寄望加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事实上,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只是课题组的任务之一,课题组的首要任务是研究上述两项制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何“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实施”,将其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反腐的同时,规避反腐措施带来的冲击。”王明高说。
课题组将在三年内提交一系列研究成果,“有的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现在希望变成国家的法律。”王说。
本报记者 马昌博 (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