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相杰当庭表示深深悔过
2月28日清晨,北京天降中雪,上午9点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并将在案物品予以没收。尹相杰的母亲和妹妹均到庭旁听。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尹相杰表示,需要时间思考。

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在2003年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相杰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其北京市朝阳区的居住地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起获毒品15份。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净重13.93g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04g的氯胺酮及净重1.02g的大麻。公诉机关提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触犯《刑法》第348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相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任何异议,自愿认罪。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尹相杰说,自己并没有毒瘾,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在2003年,之后几年并无持续性的吸毒。而自己收藏的毒品,其来源时间不一,是在近几年中从朋友聚会上陆续收集来藏匿的。关于最后一次吸毒时间,尹相杰说,2014年12月25日,自己从圣诞节聚会回来,在目前已经居住2年的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家中吸食的毒品,吸的是冰毒。自己藏匿毒品的地点,正是自己家的卫生间。尹相杰说,自己吸毒是为减压,因为年底工作量比较大,经常熬夜,很多时候吸毒是为了解酒。
其辩护人认为,在尹相杰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查证相关人员提供了帮助,有立功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尹相杰身体状况较差,也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因此希望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能给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