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小春:陈小春14岁时涉嫌非礼未成年少女,结果罪名成立被留案底及“守行为”。 (守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法律。守行为的意思是,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再犯法。)

陈小春:陈小春14岁时涉嫌非礼未成年少女,结果罪名成立被留案底及“守行为”。 (守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法律。守行为的意思是,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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