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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上访崎岖路 官方熟视无睹随它去 谁负责

来源:中国渭南网-东北网 时间:2013-05-24 14:48:59

  举步维艰申诉难

  望眼欲穿吾之愿

  2013年02月07日上午10点20分,区政法委副书记黄铁民于受害人吴喜臣谈话纪实录音,下面是吴喜臣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在这份谈话中可以看出区政法委副书记黄铁民的掩耳盗铃的狡辩:造假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吴喜臣,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政法委副书记黄铁民与上访人吴喜臣谈话纪实:

  时间:2013年2月7日上午10点20分地点:政法委黄书记办公室

  在场人:吴喜臣刘淑霞(吴的爱人)黄铁民(政法委副书记)

  记录人:吴喜臣

  吴:黄书记我的卷宗和申诉书您都看了吧?

  黄:我都看了。

  吴:看了,给我定的什么罪名呀?

  黄:受贿罪

  吴:请问谁是行贿人那?

  黄:行贿人是张彦宝。

  吴:张彦宝怎么说的呀?

  黄:没取张彦宝的笔录

  吴:没取行贿人张彦宝的笔录怎么就给我判了那,这不是错案吗?

  黄:不语。

  吴:黄书记您看卷不能只看一些皮毛,要看深层次,他们(指检察院办案人)造假、复制笔录你看出来没有?两份笔录其中有一段16行390字,字、词、句、标点、符号和说的内容一字都不差

  黄:我看出来了,当时我想这两份笔录怎么这么相似呀,我就问了办案人,办案人说:“是为了吴喜臣好,当时为了保护他,为了案件合牙,不节外生枝才这样做的”

  吴:啊!他们复制笔录造假,还是为了我好,为了保护我,为了案件合牙,为了不节外生枝,我都有啥事呀?这个办案人是谁呀?你能告诉我吗?这些年我还一直不知道我还得感谢他那……

  黄:那不能告诉你,我不能出卖朋友,那是我们的铁哥们儿……

  吴:您身为政法委副书记,您说话是要负责任的,不能信口开河……

  黄:那当然要负责任了,我听很多人都和我说了,你的钱数不是八千是一万六,我看那八千也能定上,你要翻案就不是八千了就是一万六,还得判实刑,就不能判缓了,你得想好了,你本应感谢法院检察院,你不但不感谢,反倒告人家,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吴:我的钱数是一万六,为什么法院只按八千判,我求他们帮忙了,还是他们徇私枉法了?你不用吓唬我!也不用威胁我!按照事实去定罪够什么就判什么,拉出去枪毙我都不怕。你给我说清楚,谁是农夫?谁是蛇?你不说清楚,我绝不能饶你……

  黄:不语。

  吴:我现在要求的是立案,原卷宗没有张彦宝的笔录,检察院现在取的笔录有没有法律效力,算不算新证据,新刑诉法 242条明确规定,发现新证据应该给予立案,你们为什么有法不依……

  黄:张彦宝的证据算新证据,但有新证据也不一定就給立案,什么证不证据呀。哥呀,我劝你别告了,你在阿城也挺有名气的,学校办了那么多,喜臣作文吗,别因为这个败坏你的名誉就不好了……

  吴:有新证据也不给立案,那你们执的是什么法呀?新刑诉法242条难道作废了吗?你不用说我的为人问题,我为人肯定没问题,可以说顶天立地,走的正行的端,决不能无理取闹,咱们打官司得有理有据。

  我是被人诬陷的,我是冤枉的,一冤就是16年呀……

  黄:你当时为什么不上诉,两年之内也没申诉,你要没有这事儿你怎么就能戴着这样的帽子上班呀,我就纳了闷儿……

  吴:我当时一是检察长承诺叫我正常上班,我已经正常上班了,检察长兑现了他们的承诺。二是后来不叫我上班那已经过了上诉期了,三是没新证据我申什么诉呀,直到16年后才找到直接行贿人张彦宝所以现在才申诉。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呀……

  黄:今天我把法院的两位院长都找来了,机会难得,就算正式答复你了,走咱们到那边的办公室去吧

  吴:好吧。

  (法院答复的全过程法院有录像)法院张静涛副院长;邵秀明副院长;立案庭的汪法官;一个录像师;还有两个法警,我和我爱人身后一人一个法警看押(答复内容略)答复结束后我回到黄书记办公室等黄书记

  吴:黄书记你干什么去了,这么长时间才回来?

  黄:“姚书记不懂法,我去他那汇报一下”

  吴:这就算给我答复了,我不满意,以后我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黄:行。

  下面是2012年03月27日区检察院对所谓的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调查笔录与2011年12月20日受害人吴喜臣的律师对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调查笔录完全相吻合,再次证明了吴喜臣的受贿罪是莫须有的罪名。

  调查笔录

  时间2012 年 5 月 7 日 10 时30 分至11 时 30 分

  地点:阿城市看守所

  调查人:黑龙江省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春

  被调查人:姓名 张彦宝 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64年

  11月16日职业 无 联系方式:阿城区看守所羁押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的陈述你所看到或听到的有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你明白吗?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答:明白了。

  问:闫百红,杨志英证实你在车上给吴喜臣五千元一事,是否真实?

  答:我在车上并没给吴喜臣五千元,经我手没有此事,闫百红杨志英曾给我四至五千元钱,原准备给吴喜臣,但当时未给,后来我把人打了,我就跑了,钱让我花了,并没给吴喜臣,这和吴喜臣无关,闫百红,杨志英说我把钱给吴喜臣是胡说。

  问:你在检察院(指阿城检察院)厕所给过吴喜臣三千元没有

  答:我并没在检察院厕所给吴喜臣三千元钱,柳书良证实不准,我与柳书良是连襟亲属关系。

  问:柳书良给过你钱没有?

  答:给过。给过二千元。柳书良一共给过我两千元钱,钱让我给花了,说实话根本没给吴喜臣一分。

  问:检察院找过你没有?

  答:找过,几月几号记不准,一共来两个人,一男一女,他们说我的证言也救不了吴喜臣,让我看卷宗,吴喜臣、闫百红、杨志英、柳书良的证言笔录,说这钱是通过我给的,如果我不承认给吴喜臣钱,我的亲属都得进监狱,还得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说我没给吴喜臣钱,我不能认,吴喜臣没给我办事我不会给吴喜臣钱的。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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