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40分钟后就宣判了,显然有人在背后干预,开庭只是走过场。”毛秀华讲述完后已是泪流满面。
泰州市检察院否认“刑讯逼供”,但对叶余庆的伤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第二次开庭后,叶余庆的家人通过上访不断地到泰州市、江苏省、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泰兴市检察院对叶余庆进行刑讯逼供炮制冤案。2011年3月21日,泰州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经过调查答复叶余庆家属说“泰兴市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毛秀华反问道:“既然没有刑讯逼供,那叶余庆身上的伤是从哪来的?那可是靖江看守所向法庭提交的。”从上午10点到下午3点,陈斌处长5个小时都回答不出,最后以“我也没有办法,请谅解,我去向领导汇报”为由避开了。
中国舆论监督网、《中国法治报道》杂志等媒体对叶余庆一案给予关注,并刊发了舆论监督文章。5 月19日,泰州市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和一位朱检察官来北京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
记者问:“叶余庆被损伤的脚趾和肿胀小腿的四张照片是哪里来的?照片中的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是怎么造成的?”
陈处长:“我们至今没有查清楚这四张照片是谁拍的,也不知道拍照的时间,至于叶余庆照片中的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是怎么造成的我们也不知道。案件侦查期间都有人民监督员一起参与,证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
记者:“当叶余庆向法院申请调取叶余庆的四张照片之后,指定由你们检察院去看守所调取,是这样的吗?”
朱检察官告诉记者,她是之后参加公诉的,对这个情况不是很清楚,随即打了一个电话之后说:检察院是派人去看守所调取了这四张照片,但不知道拍照的人是谁,也不清楚拍照的时间。
陈处长和朱检察官还给记者出示了2010年9月19日靖江看守所有叶余庆本人的签字的“收监体检证明”,证明叶余庆体表无异常符合收押条件。随后又向记者出示了《监室日记载》,证明叶余庆从进看守所到目前没有发现伤情。
“毛秀华反映说叶余庆8月17日就被传唤审查,8月17日至9月14日期间叶余庆受到刑讯逼供,检察院只向法院提供了9月15号以后的审讯录像,之前的录像没有提供,您能解释一下吗?”记者问道。
陈处长告诉记者说:“叶余庆案件,检察院是9月7日立的案,9月15日传唤的叶余庆,而且整个审讯过程都是全程录像的,而且法院和律师都观看了录像,证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至于8月17日至9月14日的录像,那是纪委传唤叶余庆,具体情况我们不太清楚。”
针对泰州检察院的态度,毛秀华提出质疑说:“叶余庆的四张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照片是上级来看守所视察时发现后安排看守所拍摄的,检察院说不知道叶余庆脚伤是怎么形成的很可笑,难道是叶余庆自己造成的?那检察院就更应该把8月17日至9月14日的录像公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江苏教育电视台在泰兴采访期间,该市看守所原副所长季新生主动找到记者,说他此前也受到了泰兴市检察院的体罚。“叶余庆这些受折磨的照片我是相信的,因为我们受审查时,他们也是这么对付我们的。”
专家说法: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无效、刑讯逼供者将受法律制裁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吴建新律师认为,本案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人员对叶余庆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精神恐吓,这样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起诉书指控叶余庆“受贿”只有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且口供证词之间矛盾百出。律师的调查证据证明,所谓“受贿事实”并不存在,因为有的所谓“行贿人”称“我根本就不认识叶余庆”,也有的说“我从未给叶余庆送过钱”,还有的“行贿人”一听说是律师的电话马上挂断。辩护人按照起诉书载明的证人情况对全部证人一一联系,只有极少数证人接受了调查,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外没有其他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尽管法庭一再说明已经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进行了通知,但是这种反常的状况应当得到重视——那些证人,尤其是说自己给叶余庆送钱的为何都不出来作证?
江苏省铭律律师事务所韩宁律师对此案提出3个疑点:一是检察机关提及“控辩双方共同观看讯问期间录像,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只是片面之词,被告人和辩护人一直要求查看检察机关的全部录音录像,尤其是叶余庆之前被非法拘押33天的录像,而不是被导演的“局部录像”,但是截至目前没有得到答复。二是“行贿人”叶宏青、周七斤、丁路庆、韩留祥等都是泰兴公安局的高级警官,叶余庆公然接受同事的贿赂,于情于理都不通。依照相关法律,行贿与受贿应该是同罪,而本案涉及行贿13人之多,更有多位国家公务员,怎么没有一个“行贿人”构成犯罪? 三是假如本案真的存在行贿受贿犯罪事实,每一起案件都应该有具体的行贿日期和地点,可是本案中19起受贿案件都是“大概时间”,无法令人信服。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并颁布了严禁刑讯逼供的“两个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今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会上说,最近披露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获取的证据,意义重大。朱孝清强调:“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制度已经布置实施了好多年,现在也有这个条件,应当实施到位。对刑讯逼供犯罪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程度的倒置。凡被告人身体有伤,而且提出控告的,侦查机关就负有证明损伤不是因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证明是因自残、同监犯殴打造成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就可以认定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著名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就“刑讯逼供”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律虽然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准打人,但实际工作中禁而不止,冤假错案不断发生。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虽然这么规定了,但有的地方就不落实——我就刑讯逼供了,你能把我怎么样?用我们诉讼法学的话来说,就是缺乏一种制裁措施:你再搞刑讯逼供,你拿出的口供和证据不能定案,这就把它落实了,这是“两个规定”中明确要求的。“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些参与刑讯逼供的责任人最终都要受到正义的追究,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从法律的执行者走到了反面,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