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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被判死刑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时间:2009-04-14 13:40:50


吉忠春在法庭上

N据新华社电 《都市时报》供稿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于13日上午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吉忠春当庭表示量刑过重,要上诉。
 
因倒车纠纷 连开三枪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其离开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并请车主许馨月将车挪开,许便叫其丈夫潘俊来倒车。潘俊看了车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他人报案,吉忠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酒后开车带枪 社会危害极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便持枪朝潘俊连开3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吉忠春醉酒驾车过错在先;潘俊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与被告人吉忠春发生吵打,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吉忠春归案后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局不是“代赔”
 
    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赔偿是基于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产生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不能视为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根据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能力,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处吉忠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此前,在审理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时,辩护律师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赔偿55万元,应视为吉忠春所在单位代吉忠春赔偿。
 
现场见闻 一半掌声一半哭声
 
原告方:三个“满意”

 
    13日的蒙自艳阳高照,但进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的人们却心情沉重。

    听到判决结果后,法庭上顿时出现两种场面,潘俊家属不约而同地鼓掌,有人甚至大叫“判得好”。而吉忠春的妻子杨某听到法院的判决后失声痛哭,亲人也一同哭了起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哭泣声,这种局面持续了5分钟。

    吉忠春回答法官“对判决有何意见”的提问时表示,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自己有意见,将上诉。许馨月表示不上诉,潘俊父亲则连说:“满意!满意!非常满意!”
 
被告方:未认定自首不合理
 
    判决完毕后记者采访了吉忠春的辩护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兴。他表示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料,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应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红河州中院未认定,不合理。毕竟吉忠春开枪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他又主动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枪里还有3发子弹,吉忠春在公安机关到来后有主动交枪情节。应视为自首。
    庭审回顾 吉忠春:开枪只为吓唬他
 
    3月24日上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枪杀市民一案。杀人警察吉忠春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称,开枪并非想杀死潘俊,只是想吓他。

    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话,吉忠春首次向公众袒露了当时的心态。他表示,下车后他曾表明自己是蒙自公安局110的。但对方说“警察怎么样,了不起”,“继续骂我,还打我,我控制不住就拔枪了”。

    吉忠春承认,开枪时,潘俊离他才1米左右,“我不想打他,我只是想吓他,他起脚踢我,我后退,手就连抠了3枪,等我反应过来他已倒地”。
 
□链接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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